央广网北京10月3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商业秘密作为保护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主要形式,关系着企业竞争优势、经济利益和行业发展,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认定及权利范围并不像商标权或专利权相对清晰和明确,侵权行为也较为复杂和隐蔽。10年研究出来的技术秘密,或者多年积累起来的客户关系网络,怎么证明是自己的?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一直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突出难点问题。

为破解此难题,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有效举证,维护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以下简称《举证参考》)29日发布。

 

北京知产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至今年10月,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63件,审结120件。涉及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涉及企业知名度高、案件影响大,百度、同方威视等知名企业均有相关诉讼。宋鱼水举例说:“商业秘密纠纷通常发生在发展较为迅速的行业领域和竞争较为激烈的商业主体之间。如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自动驾驶领域侵犯技术秘密的民事案件中,王某曾在A公司担任技术副总裁、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王某离职后在与A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B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A公司认为王某与B公司侵犯其在自动驾驶领域的技术秘密,故提起诉讼。”

A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是曾经和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未经A公司授权,王某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任何王某任职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起诉后,经过多次谈话、开庭、勘验等程序,最终A公司却撤回了起诉。

北京知产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津分析:“在判决的案件数量中,原告的胜诉率只有40%,为什么是这么低的胜诉率?可能就是举证难的问题。法院实际做了很多工作,开过庭、组织双方谈话,包括做过现场的勘验,可能当事人会对案件的结果有一定预判,有可能会撤回相应的起诉。”

北京知产法院此次发布的《举证参考》,主要关于权利基础、侵权行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程序事项如何举证。关于权利基础,宋鱼水举例说:“重点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提供了详细全面的举证参考,包括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即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等法定条件。”

权利人自身举证难怎么办?依据《举证参考》,可以通过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签发调查令等方式积极举证。法官周丽婷介绍,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相关证据。

宋鱼水说,法院审结的一起披露石油勘探领域技术秘密案中,权利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赢了官司,获赔75万元。“法院根据原告A公司的申请,前往被告B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对部分笔记本电脑中的《地质微生物勘探野外采集技术规程》等文件及数据予以复制,并对相关纸质文件进行保全。最终根据保全证据的部分内容认定B公司侵犯A公司的技术秘密,并判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北京知产法院审结的120件案件中,涉及企业员工、前员工的案件占比93%,在一起高尔夫球场多名员工携商业秘密跳槽案中,球场部经理、大客户部经理等三人,先后从甲公司辞职后入职乙公司,未经许可将甲公司高尔夫球场合作信息、银行客户名单、合作底价等商业秘密披露给乙公司使用。

宋鱼水介绍:“最终法院认定该多名员工与乙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99万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前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利益平衡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

被诉的员工或者前员工往往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关键岗位,掌握或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关键商业秘密信息。法官宋辉分析:“在判断员工或者前员工是否有机会或者渠道获取商业秘密的时候,要紧密地联系到他的职责和权限,这是我们在举证以及案件审理的时候需要通盘考虑的。”

《举证参考》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详细列明恶意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等情形的举证参考,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力度。为防止“二次泄密”,举证参考引导当事人在证据保全、证据交换、举证质证、庭审等诉讼活动中申请法院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