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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三个司法解释 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款物管理

2017-03-01 11:0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三个规定:规范管理财产调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款物管理,在出台“网络司法拍卖”、“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财产保全”、“办理执行信访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多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之后,进一步填补执行法律的空白。

  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目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报告,法院依职权调查。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债权人自行调查为主,而我国则更多依靠人民法院调查。此次《财产调查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同时还《规定》还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丰富财产调查手段,设立审计调查制度;拓宽财产线索来源,设立悬赏公告制度。

  《执行款物管理规定》建立款物收发情况定期核对机制;规定“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细化执行案款收取、发放、提取流程;增加对查封、扣押物品收发情况的管理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普遍欢迎。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得据此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若干规定》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救济程序;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还要被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

编辑: 高杨
关键词: 最高法;新规;财产调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款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