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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注册制程序 交易所负责审核

2015-04-20 11:05: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20日消息(记者马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还听取了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

  这是证券法在05年后,再次面临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向大会做了说明。这次修改的内容非常多,修订草案一共是338条,新增了122条,修改了185条,删除了22条。

  吴晓灵在汇报时把修改主要情况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发行条件也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同时,建立了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建立了股票转售限制制度,规定未经注册的股票应当注册后公开发行,或者按照“安全港”所规定的条件通过公开交易卖出,同时将股东划分为关联人和非关联人,规定了不同的安全港条件。这一制度有助于解决我国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大股东套现,大小非解禁等难题,或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简政放权也是这次修订的一个重点。取消了多项行政许可,包括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等审批项目。

  调整取消若干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如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条款,相应建立证券买卖申报登记制度;取消证券发行强制承销制度;取消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外其他发行保荐要求等。调整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方式。取消会计、资信评级、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二次审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完善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交易行为的规定。新增了禁止跨市场操纵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制度。

编辑:任芳

关键词:证券法;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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