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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简政放权”:放权的过程也是建设的过程

2013-06-27 15:09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导读】为落实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国务院近期取消和下放了100多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成为“简政放权”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中,一些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详细>>>

  中广网北京6月2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12部法律促进行政机关“简政放权”,中国之声特约评论员张政法对此进行点评。

    张政法:国务院近期取消和下放了1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2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其中的一些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一旦通过修订,就会加以施行。

  简政放权,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激活基层活力。但不要忘了,这只是就整体而言的,也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性。

  实际上,在放权之前,之所以要对一些事项进行审批,绝对不是无事生非、不是为了揽权,而是审批的事项本身要么需要规范、要么需要论证、要么需要规划、要么需要资格审查等等。审批,往往是有审批的必要性的。

  而现在,审批取消或下放,实质是将中央部门进行的审批职能转移到地方、行业或机构自身,是审批权的下放和转移,而不是取消审批中的那些审查、规划、规范。

  弄清楚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造成一种误解,以为下放审批等同放松管理,而取消审批就意味着取消责任、规范和秩序,这样的后果,就会出现我们常常说的“一放就乱”。

  想要社会有序发展,下放的权力就得接得住。

  而想要稳稳地接住下放的权力,不外乎:

  行业或机构自律。行业或具体机构,要能自负其责。比如,企业投资扩建机场取消了审批,但企业自身则需要自我审查:自己是不是具备能力、是不是具有资质、会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是否过度占用耕地等等。只有切实负起责任,才能让审批取消得放心。

  行政监管发挥效用。取消审批不是政府取消管理,而是变事前审批为事中监管事后评测,审批取消后,监管要加强。

  用法律惩罚替代以往的行政管理。如同孩子成年了,做什么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但能做什么,要受社会控制。出了问题,要受法律处罚。当事前控制放松以后,要让法律发挥作用。法律忙起来了,行政就可以集中精力干大事了。

  所以,放权的过程,也是政府、社会、企业或机构建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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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蓝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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