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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严惩食品非法添加及食品虚假广告

2013-05-03 16:05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5月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下午三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向媒体公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包括湖北王长兵等生产、销售“假白酒”案、福建陈金顺等非法经营“病死猪”案、山东范光非法销售“瘦肉精”案、上海李瑞霞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其中2009年,王长兵等人将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假白酒”,卖出3448千克,造成当地众多居民饮用后中毒,5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两人轻微伤。主犯王长兵被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两高的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此进行了解读。

  孙军工: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添加“西布曲明”等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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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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