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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新闻 > 正文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渎职并收受贿赂应数罪并罚

2013-01-08 13:00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1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

  这个司法解释明天开始正式实行,解释共十条但是内容非常丰富,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有四个问题是最新的规定: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特别规定了造成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加重处罚。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

  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说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词来推诿责任,实践中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为了明确这个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的重点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意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第四点,司法解释进一步首次明确了渎职犯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另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渎职犯罪一般罪名和特别罪名的法条,就是适用来以防止重罪轻处的情况。进一步的明确了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溯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进一步明确强调了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将予以从严从重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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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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