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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宣判:收缴双方非法所得

2019-05-27 07:5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5月27日消息(记者白杰戈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网络时代用数字说话,这个“数字”一般指的就是“点击量”。它被作为一个作品是否受欢迎的重要指标,一些明星艺人也得靠它来体现自己的价值,所以才有了“流量小生”这样的词。但是,也有不少人拿这个“数字”做起了生意,靠“暗刷流量”形成虚假的点击数据牟利。北京互联网法院上周就刚刚宣判了第一例这样的案件,揭示出流量背后的运作方式。

  案情显示,2017年,被告通过网络联系原告寻求“暗刷流量”服务,并完成了三次结算,共16000多元。第四次结算在双方认可的平台统计到将近2800万次独立访客(UV)点击,按照双方约定的计费标准,总价3万多元。但被告提出有四成的数据掺假,不同意结算,因此被原告起诉。

  引发双方诉讼的数据真假问题,在法官的角度又有不一样的看法。

  审判长张雯向原告方提问:“有两千多万的点击量,你这个‘真实’是能找到两千多万个自然人帮你进行点击吗?”

  原告方代理人:“是这样的,我们这个行业有一个特点就是层层代理,我把我的需求发给我的代理,我的代理又发给他的代理,具体多少人我们也不清楚。”

  张雯:“你下一端的代理有多少个人呢?”

  原告方代理人:“我们也不清楚。因为这个在我们行业内属于商业秘密,我们不便于过问,也不关心。我们只关心这个点击的结果是不是被统计到。”

  原告表示,被告购买的所谓“真实数据”,是区别于靠机器模拟访问的结果,但完成这些点击的人并不是真的浏览或者使用者,他们可能只是在别处点击了一个有趣的图片,而暗藏的js代码把这个点击链接到了被告想要刷流量的产品上。

  原告:“他给我代码,我只需要让这个代码能有人点击就行了。我的下家会做成一个好看的图片之类的,吸引用户点击,否则直接看到代码会不感兴趣。”

  张雯:“点的人只是看到图片感兴趣去点,但是他不知道自己的点击动作其实是支持了另外的暗刷流量,是么?”

  原告:“是的……只是为了赚钱。”

  由于涉及技术问题,本案特别聘请了技术调查官。法官也走访了相关部门和企业寻求专业意见。审判员佘贵清介绍,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初步判断涉案的行为属于相关法律禁止的以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以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佘贵清表示:“帮助他人刷单炒信,查证之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曾对多起刷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是炒信这一类单独刷流量的行为还难以发现线索,目前尚无此类案件查处的案例。就本案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判断可能存在行政违法线索。”

  而北京市公安局就分析了可能被植入代码实现暗刷的平台规模。佘贵清表示:“根据本案的案情初步判断,应该是日活在100万以上的一个有影响的APP,或者是许多小型的APP上挂链接。”

  被告表示,涉案的“暗刷”行为是在给一款游戏产品制造流量数据。她引述推荐这项服务的人介绍:“他说这个价格可以给到最低,到时候朋友需要个人返点的话都没有问题,PC端、移动端都可以,单独定向安卓、iOS的也可以,他说他现在在给一些广告或者媒体都在投量。”

  审判长张雯在判词中说:“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是网络产品的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原被告通过涉案合同的交易,作弊、造假造成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亦会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张雯表示,虚假流量注入将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贬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损害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收缴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全部非法所得。

编辑: 朱晓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