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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客因“霸座”被行政拘留或系全国首例 网友纷纷点赞

2018-12-08 10:0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大连12月8日消息(记者张四清 贾铁生)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高铁“霸座男”、火车“霸座女”这样的词条一旦出现在网上,很快就会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列车秩序、乘客素质也一度成为社会各界重视的话题。而近日,在包头开往大连的K56次列车上,竟然又出现了一名“霸座女”。

  这位乘客的“霸座”行为最终换来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这也是首个因为霸占列车座位被大连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铁路乘客。

  12月3日下午,包头开往大连的K56次列车从苏家屯站开车后不久,铁路乘警就接列车长的报告,1号车厢有旅客“霸座”,一名女子霸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无法劝她离开。乘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工作。一段网友提供的现场视频还原了当时的场景。

  乘警:车票让我看一眼。

  乘客:车票找不着了,我就坐这了。

  在乘警的一再要求下,这名女子终于出示了车票。乘警发现,女子持有的是一张无座车票。

  乘警:你这是没有座啊。

  乘客:别跟我整没有用的就坐这。

  乘警:你的身份证呢?

  乘客:没有,你看车票还看我身份证,我直接领你上我家得了呗。

  在交涉的过程中,这名女子情绪显得特别激动,而且态度蛮横,甚至辱骂乘警,拒绝配合调查。

  乘客:这是我的座。

  乘警:能不能自己走?

  乘客:这是我的座,这是我的座。

  乘警:你已经违法了。起来跟我们走。

  乘客:不走。

  面对该女子的无理行为,乘警多次告知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列车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其多次提出警告,要求她将座位让出来,均遭到拒绝并且态度恶劣,还辱骂乘警和周围旅客。为了维持列车正常秩序,乘警将该女子强制带离现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交由大石桥站派出所处理。

  大连铁路公安处张海邦介绍,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女旅客行政拘留5日处罚,对这名女旅客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大连铁路警方首例对霸座行为进行的处罚。

  女乘客为自己的不理智付出了代价,而近来屡屡发生的“霸座”事件依然历历在目。车票与座位要一致对应,道理再简单不过,可是却总有人抛开规则往法律的枪口上撞。那么之前对于类似的事件都是如何处理的呢?我国对于这种现象究竟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霸座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又是否有办法让这些霸座行为彻底消失呢?

  霸座女子得到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网友纷纷为铁路警方点赞。该“霸座”行为并非首例,但这可能是第一个因“霸座”被行政拘留的铁路乘客。今年8月以来,火车乘客“霸座”的情况频发,列车员劝解无效,甚至有时出动乘警都没能让“霸座”乘客还座与他人。

  8月21日,在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男乘客孙某霸座并自称“站不起来”,需要轮椅,直至下车。9月19日,在从永州开往深圳的G6078次列车上,女乘客周某霸占了旁边靠窗的座位,工作人员劝离无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孙某和周某均受到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被铁路部门限制180天内不能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

  针对如何治理铁路“霸座”行为,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法学专家周英男表示,应细化对于霸座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公共交通中的教育警示。

  周英男介绍,针对“霸座”这种不文明的行为要依法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不是所有的“霸座”行为都可以进行拘留,有一个情节较重的前提,而对此前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明确进行细化。她说:“最近广东通过地方性立法实施了《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做了细化,将‘霸座’的行为放入到情节严重的层面。因此建议法律层面应进一步细化,让执法人员执法更有抓手,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争议和软弱执法情形。”

  除了法律层面,周英男表示,在公共交通领域应该加大宣传和警示。比如在列车、公交等公共交通中,在显著位置明确警示霸座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让所有乘客抬头就能知道“霸座”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另外,治理“霸座”的行为,除了行政拘留、加大警示宣传以外,还可以将铁路或公共交通领域的违规者的不法行为与整个社会的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相关联,进一步警示大家:要遵守法律,文明出行。

编辑: 赵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