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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沉浮19载 真相何时能到来

2013-05-07 08:24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吴承之:调查了解我和孙某的父亲,在文化大革命当中,有没有过节,我从医院里回单位知道这个情况,我就知道,公安局派出所已经怀疑他们宿舍的同学孙某了。所以公安局工作做的比较细了,实际上对北京是进行了一次排查,最后找到清华有铊源,最后对象也比较确定。95年年底的时候,我给清华大学派出所所长打电话,问案子怎么样。他当时就说快了,我说你快了是什么意思。他说一层窗户纸,领导批了就短兵相接了。

  1996年,朱令案的第二年,吴承之说,他和清华大学派出所以及北京公安局14处的两位负责人联系,但得到的答复都是"还在调查中,还要请示。" 吴承之得知,朱令案成为北京市公安局局长专案。

  1997年,朱令案的第三年,在朱令的同学毕业前夕,案情峰回路转,4月2日,朱令同宿舍同学孙某被带走突审。孙某在2005年发表于天涯论坛的一份声明中也回忆了这个细节,她说:在即将毕业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

  在完成对孙某的突审后,1998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告知朱令父母,由于证据不足,解除对孙某的嫌疑,并取消之前对她的出国限制。吴承之整理了那次与警方的谈话记录。

  吴承之:从目前看,缺少直接的定罪证据还没有拿到,从法律要求解除限制出国。
  记者:您自己回忆的。
  吴承之:也没有说案子不做了,还说案子要继续侦破。

  1999年到2004年一共6年,作为受害人家属,吴承之在警方那里几乎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消息,案件一度沉寂。

  2005年,也就是朱令案的第十年。朱令的室友孙某在天涯论坛发表《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一文,逐条解释回应网络的怀疑,朱令案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2006年,吴承之说,有20多个政协委员做了一个关于朱令案的提案,被答复转交公安部处理。

  2007年,公安部关于十届政协五次会议部分委员来信的复函中提到,"经工作,排除了朱令令自杀和误食铊盐的可能性,基本确认系人为投毒所致。但由于事发两个月才报案,证据已经灭失,案件终未侦破。鉴于直接证据不足,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经市公安局将办理情况逐级上报,1998年8月25日,市局文保处结办此案,并妥善答复了当事人家属。而这一天,也是公安局对孙某解除限制出国的日期。

  吴承之:那么这里面还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公安局实际认为孙某是唯一的,不然的话,放她走了,就不要结办此案啊,你还可以再办下去啊,对不对,你有其他人的话证据还可以找,案子还可以破啊。

公安部对于朱令案的复函

  拿到这份复函的时候,朱令家才知道,早在1998年此案就已经办结,他们一直被"蒙在鼓里"。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5月12日朱令的母亲朱明新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朱令急性铊中毒案的侦破过程和结果。

  吴承之:这个案子都结办了,你应该把侦破情况告诉我们,我觉得我们的要求非常合理。也符合它的条例,当时还抢了一个02号,够及时的吧。

  不到一个月,5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为由,对朱家的申请发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北京市公安局拒绝朱令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2009年3月16日,北京市政府决定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不予公开的决定。尽管如此,至今,相关案件的进一步信息仍未公开。

  从2010年至2012年,朱令案再次沉寂。这三年,在吴承之的表述里,没有进展。

  2013年,朱令案的第十九年,上海复旦大学突发投毒案后,朱令案才又走进公众视角。吴承之说,这一次,舆论的关注似乎更为强烈,他仍然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开调查结果。

  吴承之:不是复旦的话,舆论也不会炒起来,所以我们要求信息公开,实际上很多事情就明了了,整个案子怎么破、怎么调查的,应该公开的。
  记者:这次你觉得会有更多的希望么?
  吴承之:我相信希望应该大一点,因为时代在进步嘛,咱们国家也在进步。

  记者昨晚采访结束时,已经接近11点,吴承之说,朱令已经睡去,而他还要在夜晚为120多斤的朱令翻身,这是他每天必做的事情。此刻仍在为生存挣扎的朱令,让人无法与曾经那个几乎完美的女孩勾连起来。

  这位曾经的才女在她高中时期的译作《大麦歌》里这样写道:"大麦俯身偃,既偃且复起,颠仆不能折,昂扬伤痛里;我生也柔弱,日夜逝如此,直把千古愁,化作灵风曲。"

  2013年的夏天,回首朱令案,沉浮19载,扑朔迷离,众说纷纭。真相是什么?真相何时能到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公安机关排除了孙某嫌疑后,这个案子从诉讼上就结束了,这一点完全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安部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以后,经过侦查,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呢?只有以下两种情况撤销案件,第一经过侦查犯罪事实不存在,第二经过侦查确认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死亡,比如说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这个案件相关公安机关的这种结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案的条件,既有犯罪事实,而又没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这个案子就不可以撤销,而是应该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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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邵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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