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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醉驾被刑拘 男子起诉厂家、销售方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

2018-08-09 18:0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消费者崔先生酒后骑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了剐蹭,被刑事拘留,原因是:经鉴定,他骑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崔先生说:“我买的时候销售员告诉我是‘非机动车’啊!”于是将厂家和销售方都起诉到了法院,以欺诈为名索要三倍赔偿。日前,北京三中院二审此案。

  崔先生去年买了电动自行车代步。2017年9月5日,在一次酒后骑行中,他与机动车发生了小剐蹭。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现,崔先生骑的所谓电动自行车疑似不合规。最终第三方鉴定显示,崔先生的这辆车为“轻便摩托车”,应按机动车管理。结果,崔先生被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处理,不仅被吊销B1驾驶证,5年内不得考取,还被刑事拘留。

  崔先生认为,是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虚假宣传害了自己,他向法庭提交了电话录音的证据。他说,销售商和生产厂家的客服跟他通过电话,他进行了电话录音。录音中称,该车为电动自行车,“骑上马路后,交警不管”。

  崔先生要求厂家和销售商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支付因此事发生的各项损失。而对方认为造成崔先生损失的不是车辆质量问题,而是醉驾,任何人骑自行车也不可以饮酒。他们同意解除合同,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三倍赔偿及其他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厂家和销售商陈述的内容侵犯了崔先生的知情权,无法认定存在欺诈,判令厂家和销售商退货退款,并由销售方赔偿崔先生一万元。

  二审开庭,法官宣读了一审审理的情况: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取得了合格证,并准予出厂。合格证书载明,产品名称为小牛电动自行车,执行标准亦为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考虑到涉诉车辆在事发地点为常见的交通工具,销售者有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局限性等因素,不能认定存在欺诈行为,故对于崔先生主张的三倍购车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庭审,厂家和销售商再次强调,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都可以证明涉案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事实;崔先生醉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产生的相应后果与电动车生产和销售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同时对涉案车辆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

  厂家和销售商称,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的重量、脚踏行驶能力两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由此认定涉案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进而认为属于机动车。“我们为什么认为第三方鉴定中心的这个鉴定不符合国标呢?因为上述两项都属于重要项目,而重要项目有18项,只需要有15项合格,那么它就是一个合格产品,所以它不足以鉴定涉案车辆是机动车辆。”

  而崔先生强调,厂家和销售商对电动自行车的认定和司法机关的认定不一致,消费者是最大的受害者。他说,厂家和销售商宣称是电动自行车,但是司法机关的认定是机动车。结论只有一个,商家做了重大的虚假性宣传和承诺,其危害十分巨大。“所有购买、使用这个车辆的消费者都会面临(被认定为)无证驾驶行为和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此案的最终结果。

编辑: 赵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