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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决:“乔丹”商标损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 应予撤销

2016-12-08 18:51: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迈克尔·杰弗里·乔丹,NBA著名篮球明星,司职得分后卫,2003年从NBA退役,被认为是历史上最值钱的体育偶像之一,他是包括耐克在内的多个品牌的主要代言人,耐克还专门有一条“乔丹品牌”的运动鞋生产线。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汉字“乔丹”和汉语拼音“QIAODAN”“qiaodan”等注册商标。从2012年开始,打篮球的乔丹跟这些商标较上了劲,他认为这些商标损害他的姓名权。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没获支持,到一、二审均败诉,乔丹始终不服,将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今天上午,最高法对再审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商标评审委、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公开宣判。认定汉字“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应予撤销。

  审判长:“现在开庭。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北京高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2015年,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法裁定驳回了其中50件案件的再审申请,中止了8件案件的审查,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

  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10起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最高法的意见。首先,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有没有法律依据?“保护”的范围是什么?最高法认为,在适用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审判长:“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中文‘乔丹’符合本院阐明的前述三项条件,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关于争议的汉字“乔丹”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乔丹具有关联,最高法采信了再审申请人乔丹提交法庭的1680多篇文章、以及相关新闻报道,两份调查报告。

  审判长:“两份调查报告显示,分别有68.1%、58.1%的受访者认为再审申请人与‘乔丹体育’有关。在购买过乔丹体育品牌产品的受访者中,分别有93.5%、78.1%的受访者认为再审申请人与‘乔丹体育’有关。对于二者的具体关系,由高到低不同比例的受访者认为二者具有代言人、姓名授权使用、企业开办人等关系。两份调查报告可以进一步佐证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

  乔丹体育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恶意?最高法指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公司是在明知再审申请人及其姓名“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并未与乔丹协商、谈判以获得其许可或授权,而是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乔丹密切相关的商标。

  审判长:“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损害结果,使得乔丹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即可实现由再审申请人为其‘代言’等效果。乔丹公司的行为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最高法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汉字“乔丹”重新作出裁定。另外,最高法认为,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七件案件,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

  宣判后,乔丹通过在北京的宣传团队对央广发来了他的中英文声明邮件,其中表示,“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马东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没有什么影响,他们双方争议有68个商标,到今天为止已经判了60个,今天3个撤销,另外的57个都维持了。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的四个主商标在去年50个里已经维持了。今天的三个商品,一个是关于啤酒和饮料,一个是关于圣诞树和圣诞树装饰品,还有一个是关于游泳衣、婚纱,他们本来也不做这些商品。只有这三个落在五年之内,其他的十几个已经超出五年了,他已经没有办法了。”

  知识产权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认为,最高法此次判决首次明确了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证据采用上认定了调查报告的证明作用,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有深远影响。

  张广良说,通过本案审理,充分显示了中国法院对平等保护中外民事主体合法权利的立场,也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编辑:杨璇铄

关键词:乔丹;QIAODAN;商标;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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