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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晚高峰 > 正文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恶意欠薪量刑标准 加大打击力度

2013-01-22 16:23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1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春节越来越近,各地清欠农民工工资进入了攻坚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天开始正式施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无疑对恶意欠薪行为形成进一步威慑。记者第一时间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对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记者:实践中我们最关心的是入罪门槛问题,欠多少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周加海: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就要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就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个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到两万以上的。第二种情况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到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地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5000到两万、三万到十万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报最高法备案。

  记者:刑法条文规定中,逃避支付或者是隐匿财产,有这样的情节就会被认定为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什么样的行为是逃避支付的行为,这个在司法解释中是怎么规定的?

    周加海:对这个问题,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在解释的第二条,有一个具体的列举。有这么几种情形就可以认定:第一个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等”第二个是行为人逃跑的,藏匿的,第三个是隐匿、销毁账目,包括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第四个呢,是其他方法,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如果他的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都可以认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可是实践中,遭遇欠薪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找了清欠办找劳动监察,调解不成找信访办,不知道到底找谁。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接责任。

  实践中,责令支付的文件除了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各级信访机关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的文件。

  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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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蓝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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