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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新规征求意见: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者从业

2019-07-10 20:4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10日消息(记者刘会民 马喆)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拟规定,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户外活动场地需要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中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1:3、1:5和1:7。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在人员管理方面,文件规定,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时,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于学军表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虐童现象“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