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28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王泽华)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今天(28日)审议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耕地保护领域的首部专门立法,着重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守住守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全面、系统规范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切实把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耕地保护治理效能。

那么,关于耕地保护,哪些方面首次上升为法律制度?耕地质量提升,有哪些最新要求?新法有何独特之处?总台中国之声记者专访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

 

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供图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容不得半点闪失。本次通过的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共八章七十二条,在土地管理法、粮食安全保障法、黑土地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耕地保护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系统集成,并将占补平衡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写入其中,成为耕地保护领域的首部专门立法。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孙鲁平介绍,这部法律还是耕地“三位一体”保护的首次系统阐述,是“长出牙齿”保护耕地硬措施的首次集中宣誓。

孙鲁平:这部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在数量方面,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在质量方面,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在生态方面,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同时,这部法律还对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以及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同时,孙鲁平介绍,这部法律将耕地保护领域多项举措,首次上升为法律层面。

孙鲁平:比如,法律在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第七条规定“可以编制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相关专项规划”,以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地方统筹优化农用地空间布局,开展耕林置换,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将中央关于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改革要求纳入法律,明确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第六十一条,在法律层面首次明确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耕地保护督察,被督察的地方如果落实耕地保护督察意见不力,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将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凡此种种,均体现国家对耕地保护的重视。而在质量提升方面,这部法律又体现了哪些新要求?孙鲁平表示,以自然资源领域为例,这部法律也提出严格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加强黑土地保护、因地制宜推进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孙鲁平: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方面,法律要求加强部门协作,严格质量验收和审核监管,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补充耕地。国家对地方补充耕地质量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同时,指导东北四省(区)结合土壤“三普”成果,将黑土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推进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提升耕地质量。在盐碱地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盐碱地开发利用的经济合理性、工程可行性和生态环境影响,以现有盐碱化耕地改造提升为重点,从严控制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开发,支持在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上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硬实措施,守住了耕地红线,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下滑趋势。与此同时,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没有变,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还一定程度上存在,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粮食供求紧平衡态势长期存在。孙鲁平介绍,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律,进一步全面、系统规范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

孙鲁平:土地管理法、粮食安全保障法、黑土地保护法、农业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耕地保护的相关内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将进一步填补空白、补齐短板,为全面、系统规范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为切实守住耕地这个命根子、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编辑: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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