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30日消息(记者王泽华)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自然资源部今天(30日)对外发布《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原《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临时用海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优化,并在施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全链条管理三方面实现了管理创新。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建设、滨海旅游、体育赛事、生态保护修复等临时性用海活动日益增多,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保护约束趋紧,亟须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临时用海科学规范、高效便民。新办法提出了哪些举措?

 

什么叫临时用海?据介绍,临时用海的特征是:在我国内水、领海范围内,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什么情况下,会需要进行这样的用海活动?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特殊用途管理处处长孙威解释,包含工程项目配套临时施工设施、海洋文旅、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活动在内,在现实生产生活中,需要临时用海的情形较多。

孙威说:“比如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为满足服务主体工程需要,就可能要临时使用特定海域,建设临时施工便道、施工栈桥等;还有海洋矿产资源勘查,也可能需要短期内在特定海域进行勘探;比较普遍的还有在旅游旺季或节假日等特定时间,部分经营或运营主体开展的旅游、体育、娱乐等海洋文旅活动,包括布置沙滩休闲设施、举办相关滨海体育赛事等;一些公益类、科研类主体,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活动等,也需要临时用海。”

此前,原国家海洋局在2003年就曾制定发布《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临时用海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临时用海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孙威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暂行办法》中,存在部分要求相对笼统、审批流程相对烦琐、用海监管要求不够明确等问题,既增加了用海主体成本,也给一线管理带来困扰。

孙威说:“原有《暂行办法》规定,所有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均须办理临时用海许可;对需要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临时用海范围规定不明确;在批准临时用海活动后,还需要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等,这些要求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临时用海的及时落地。所以,这次发布《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目的就是推动临时用海更加科学规范、高效便民,推动海洋资源高效利用,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管理办法》首创临时用海分类管理模式,明确“需许可、可备案、不得办”三种情形。孙威表示,有了明确的差异化管理要求,就便于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用海主体,有针对性地对照执行。

孙威解释说:“比如,对于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不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海洋文旅活动、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五类临时用海活动,设置了简易程序,允许用海主体只进行备案,不办理许可。同时,针对原有《暂行办法》提出,要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的问题,新办法取消了这一环节,改为由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直接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新办法明确仅两种情形需要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分别是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活动,和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的临时用海活动。”

此外,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推动海域立体分层开发利用;而原有《暂行办法》规定,不得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此次修订也对此作出调整,允许在与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在已确权海域内开展临时用海活动,满足用海主体实际用海需求,提升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孙威表示,推动临时用海科学规范、高效便民,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新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持续优化事后监管要求,以全链条监管维护临时用海秩序。

孙威表示:“《管理办法》明确临时用海许可或备案后,有关信息应及时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通报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强化执法监管和公众监督,实现临时用海行为可追溯、透明化。同时,要坚持‘临时性’和‘可恢复’的核心定位,强化临时用海拆除义务,要求临时用海期满后需及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杜绝临时用海长期化、常态化占用海域。此外,还要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活动,要求用海主体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义务,推动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协同并举。”

《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降低用海成本,提高用海效率,规范用海秩序,将为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编辑: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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