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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8-01-02 15:0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意见要求,进一步增强各级法院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保障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促进经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今天(2日)下午向社会发布。央广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

  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企业家们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关系到企业家能否真正做到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通知》如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分析,一是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二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三是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四是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五是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六是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家精神形成的土壤,也是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保障。《通知》如何为企业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颜茂昆分析,针对企业家反映的某些地方政府违约的问题,规定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政府违反承诺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通知》还明确,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公平合理补偿。

  颜茂昆表示,针对企业家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通知》明确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金融审判的价值导向,提出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针对企业家反映较为突出的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通知》要求法院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颜茂昆表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如何通过审判执行工作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家在经营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家,如果政府违约毁约,法院依法支持企业家的合理诉求,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颜茂昆表示,对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防止一些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打击竞争企业,侵害企业信誉。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对于已经履行裁判文书义务的,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

  就法院如何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颜茂昆表示,最高法专门发布文件,成立专门的甄别纠正工作小组,经过一年多努力,审查有关申诉和再审申请。近日,最高法院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等案件进行再审。这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中央产权保护意见的重大举措。必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财产财富安全感,形成良好社会预期,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案件纠正以后,人民法院将依据国家赔偿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企业家产权的国家赔偿案件,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已经被处理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政策,协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颜茂昆强调,审理涉产权冤错案件,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严格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的规定,防止一切外在干扰。二是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当时的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认定构成犯罪,不得进行刑事处罚。三是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指控的任何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要依法宣告无罪。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