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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亟待细化和统一

2017-02-19 11:5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此项规定的不断完善,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但因为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的差距引起关注,专家建议进一步细化和统一相关标准。

  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6年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高超认为这个比例过低,近日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诉。高超说,因为此事,他父母受到的精神伤害很大。“孩子进去父母是最遭罪的,我父亲在我没事的时候很健康,虽然有高血压,但是因为我,这两年已经两次去医院手术,现在,吃喝拉撒全在床上,用我父亲的话说,就是活着,一点生活质量都没有,我母亲也是,在我进去的这两年,奔波于公安厅、法院,付出很多精力、金钱、时间。”

  高超是乒乓球教练,自己经营的俱乐部在他被羁押的两年里基本经营不下去了,曾经在媒体上曝光的被抓获、审判的镜头也让他感到痛苦。“这件事让我感到,我进去了,朋友、社会、家人看我的眼光都不对了,给我带来很大的困扰。”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最高法2014年出台《意见》,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的执行仍呈现较大波动。在一些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比如钱仁风案、陈满案、许玉森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在41%至69%不等。但在一些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中,被告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则相差悬殊。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分析,“从理论上和制度设计上来看,说就要给精神损害赔偿一个标准,这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可操作,不可实现,但还是应该进一步地去探讨如何去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避免因为判决的畸轻或畸重,而对当事人造成一种新的伤害。”

  王敬波认为,应该从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状况、对家人的影响、社会影响、无罪的原因等方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比例作出综合判断。

编辑: 姜萍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