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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李华波案一审宣判 专家:外逃贪官回国主动投案才是出路

2017-01-23 15:4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 徐志强)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2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公开宣判王国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国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同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华波贪污案,对李华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辽宁沈阳中院在2015年12月2日、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凤城市原市委书记王国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王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审判长: 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凤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在减免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政策、承揽建设项目及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相关企业负责人索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9.497万元。

  王国强作案后离境前往国外不归。王国强被通缉后,回国向司法机关投案,是近10年来第一个从美国归案的外逃厅局级领导干部。

  审判长:被告人王国强涉嫌受贿犯罪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扣押了王国强存放于他处的钱款人民币1 580万元,王国强归案后仅能说明该钱款中部分款项的来源,尚有人民币54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对王国强数罪并罚。

  审判长:被告人王国强多次索贿,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国强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国强认罪、悔罪,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王国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沈阳中院依法对王国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天上午,江西上饶中院对“百人”红色通缉令的二号人物李华波贪污案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华波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后,检察机关依照该程序提出没收申请的第一案,是“小官大贪”典型案例。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华波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制作假对账单、私刻印鉴、设立空壳公司等手段套取鄱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共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华波提起犯意并策划、指挥,系主犯,依法应当负主要责任;李华波将贪污的公款大量用于赌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且作案后出逃国外,社会影响恶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李华波在新加坡因罪服刑期间,自愿回国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彭新林等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王国强案和李华波案的审判以生动案例诠释了海外不是法外,域外不是避罪“天堂”,“李华波、王国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罪有应得的惩罚,表明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其实也说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海外不是法外,外逃没有出路。”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教授分析,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表明党和国家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成为漏网之鱼,“让每一个职务犯罪分子在世界上无处可容身,另外他的赃款,要想尽一切办法给他追回来,这样保证我们司法的权威,保证法律的公正,从而使我们建立起一个特别良好的秩序。宽的方面,如果他潜逃到国外,能够主动回国,可以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理,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外逃不归、逃避处罚的将一追到底并依法从严惩处。

编辑: 高杨
关键词: 王国强;李华波;外逃贪官;投案;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