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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出规定规范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2016-09-21 10:17: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昨天(20日)下午向社会发布。

  《规定》第一条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具体内容包括四类,微博、朋友圈就包括其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分析,第一种类型包括所有的自媒体,包括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的发言、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第二种类型是即时通讯的一些内容、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QQ群、微信群的聊天记录;第三是一些实名注册的信息,包括使用电子数据的一些信息,包括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第四部分是一些传统的电子数据,比如说音视频文件、文档、图片、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这次规定,可以说是比较全面的。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朱巍强调,司法机关对于电子数据认定应该额外谨慎,因为电子数据跟别的证据不一样,它在储存过程中容易变化,特别是很难保证其真实性。

  《规定》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强调,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朱巍举例,比如说,取证的过程必须要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而且要明示这些证据的取证方法;对电子数据保存上要有冻结电子数据;再比如说要找专家鉴定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对整个的取证要进行录音录像。还有其他一些保存电子数据的方法,所以司法解释从程序上实质上都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了法律上的保障。

  《规定》明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朱巍分析,前段时间的快播案是个非常典型的判例,证明快播公司有罪行为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被查处的那几台服务器,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查封服务器要两个以上侦查人员在现场,同时要全程的录音录像,最好要冻结,当然这个司法解释也规定,那些经过补证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电子数据,不能被作为定案的根据,比如没有以封存状态移交的,没有以封存状态移交,就是一个开放型的,具体改没改谁都说不清,所以不能作为定案。同时,在笔录上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或者数据所有者、提供者、见证人签字的,还有这些标记、格式、包括对电子数据的名称都规定不清的,就不能作为电子证据。

编辑:姜萍

关键词:公检法;刑事案件;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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