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京3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网络大V“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案件的进展备受关注。3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案情通报,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即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的博主,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微博上公然诋毁卫国戍边的英烈,对他们的英勇行为和事迹恶意歪曲、肆意抹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愤慨和一致谴责。2月19日,“辣笔小球”的账号被禁言一年,接着被依法关闭。第二天,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为什么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批准逮捕?下一步,检察机关还将采取哪些措施?中国之声专访了承办此案的检察官。

  承办此案的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董砺欧介绍:“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

  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仇某明的行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董砺欧介绍:“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均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董砺欧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面对检察官的提审,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表示,自己非常地懊悔:“我这样的行为是一种良知泯灭的行为。我对此也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在事实不明朗、掌握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还用这样一种轻浮、夸张、戏谑的词汇去描述,这不仅仅是贬低了英雄团长的形象,也是影响了整个边防将士的形象。”

  英雄名誉不容诋毁,法律底线不容突破!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自以为下笔辛辣,可以剑走偏锋“博眼球”,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然诋毁卫国戍边的英烈,必将为情、理、法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