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17日消息(记者朱敏 邓君洋)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社团组织“美境自然”,也就是广西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协会,经过调查发现,在2020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短短一个月内,仅几家主流短视频平台上,就有399个账号发布涉嫌违规拍摄、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视频。更令人吃惊的是,这类视频的总播放量竟超过了1738万,点赞量也超过30万。

  该协会认为,这些视频中有很多是以展示“萌宠”之名刺激网民的购买欲,利用短视频来为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寻找潜在的买家或卖家,发布这样的视频更是增加了非法交易的风险。那么,个人通过短视频分享和野生动物有关的内容是否违法?短视频平台如何履行审查职责,各方又该怎样加强监管?

  日前,美境自然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在时下正热的三个短视频平台搜索一些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相关代号的关键词,发现这些物种及其制品在人工环境下被饲养、展示以及买卖的相关视频,并且粉丝量超过1024万,总播放量超过1738万,点赞量超30万。美境自然项目经理赵心忆介绍,这些野生动物主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里的保护动物这三类。赵心忆说:“第一类是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比如亚洲象、红珊瑚、海龟、红隼等;第二类属于地方性的重点保护动物,比如鲎,它是广东、广西等的地方保护动物;第三类属于在CITES附录里I或附录II的物种,比如薮猫、灰鹦鹉等,它们都是受国家相关法律条例保护的。所以它们的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都需要取得相关的证件和审批。”

  那么,在短视频上分享野生动物的相关内容是否一定违法?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教授指出,这要视具体内容而定,如果涉嫌广告、销售等,则违法。杨朝霞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明确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广告法第9条也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简言之,如果是在网络上利用短视频作广告售卖野生动物,就是违法的;如果不是作广告,仅用于分享,就不违法。”

  赵心忆表示,他们经过仔细调查发现,有的视频虽然表面只是展示,但其实进行着非法交易行为。主要是将这些短视频平台作为一个展示渠道,之后再引向个人社交平台等来进行私密交易。“另外,我们在一些短视频的账号上发现,它除了会展示这些物种以外,也有一些相关的快递打包或者是订单号相关的小视频。这也证明这样的买卖已经发生,并且已经进入运输环节。”赵心忆介绍。

  关于展示野生动物的短视频,有些尽管暂时没有发现交易现象,但美境自然通过调查发现,有高达67%的此类视频能够推动、引起网民表达购买意向,用户在这些视频的评论下方往往会表达出强烈的购买欲望,进而增加了非法贸易的风险。赵心忆表示:“其实短视频平台有一个面向公众的功能,它在这些平台上进行发布,也会对公众造成不良引导,以及引导一些公众来进行非法买卖,可能会引导公众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据介绍,被发现的这些视频已被美境自然上报平台及相关部门,平台已将这些视频下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已有相关部门介入。除了依靠动保组织的监督,杨朝霞表示,短视频平台也应加强识别能力,履行审查职责。他说:“短视频平台的运用主体需要审查短视频是否为广告。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所以,认定标准是:发短视频有没有商业目的——无论目的是直接还是间接,明显还是隐秘。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技术进行分析,来认定发短视频者是否具有商业目的。”

  利用短视频来为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寻找潜在的买家或卖家,是网络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新动向。近年来,相关部门也通报过多起利用短视频平台销售野生动物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例。杨朝霞教授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打击此类“名为分享,实为广告”的行为。她说:“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合作,取长补短,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