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武汉1月5日消息(记者左艾甫 黄瑾)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不少消费者在买车时都遭遇过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情况,尽管市场监管部门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可是加价购车引发的纠纷却时有发生。

  近日,家住武汉的曹女士反映,她在当地车展上订购了一辆心仪的车,并预付了1万元订金,提车时却被4S店告知,之前的订购协议无效,并称如果要提车就要比之前约定的价格多付6500元。具体情况是怎么回事,问题到底出在哪,如果您遭遇了同样情况该注意什么?

  2019年11月17日,曹女士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车展上看中了一辆凯迪拉克XT5轿车,车展订购价格为275700元。当天,曹女士向武汉恒信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1万元订金,在购车APP中签下了订车协议。曹女士说:“按照他们的说法在车展期间买车有两个好处,第1个是车展期间厂商会给一定的优惠,第2个是到年底了每个4S店都要冲销量,这个价格可能是一年当中最低的,出了车展就再也享受不到这样的价格了。”

  能以优惠价格买到自己心仪的车,曹女士心情愉悦。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的提车过程中,让她没少发愁。按照双方约定,12月5日,曹女士车贷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去4S店提车。但该4S店销售人员黄先生一直以“车还在路上”等理由,推迟交车。12月27日,黄先生突然在微信上告诉曹女士,要加价6500元才能提车。随后,曹女士更是被告知,4S店一直没有在购车APP中与她完成签约。曹女士说:“我打电话到上汽通用的总部去投诉这件事。厂家说他们会跟4S店进行协调。1月2日下午,我接到了恒信星凯4S店某位领导的电话,这位领导说只有我单方面签约的合同,他们还没有网签通过,所以他们不存在违约,即使我打12315也没有用。”

  曹女士的车辆订车协议显示,协议中明确标注预订车辆车价为275700元,交车时间为“车辆到店”且乙方交齐全额车款,并未提及具体提车时间以及该车价的有效期限。协议中注明,该协议需要在甲方4S店盖章及乙方签名后方可生效,但协议上并无公司盖章或销售顾问签名。对方给了曹女士两个选择,加价6500元提车或者退订金。曹女士则希望,之前签订的协议可以正常履行。她说:“我认为无论是口头的一个协定,还是在微信聊天的一个协定,它其实在某种意义上,都已经形成了一个合同,虽然他们没有通过所谓的盖章。但是,在我看来,这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所以这两种方式我都拒绝了,我希望他们可以按照原先谈定的价格把车卖给我。”

  为核实情况,记者和曹女士一同来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恒信星凯4S店。该店相关负责人韩培林向记者解释,曹女士订购的车型一直缺货,1月2日,他们计划把另一位客户退订的车辆卖给曹女士,但是这辆被退订的车,比曹女士给出的订价高出6500元,这就造成了提车要加价的问题。韩培林说:“因为我们的系统里面都已经报了,那个价格比客户之前签的价格要高,所以就导致了这样一个误解说要加价。但是那台车子我们已经没有了,都已经出完了,现在都没有现车,要等厂家的车子。”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等过完年,该款车型到货后,曹女士以之前订购的价格提车。同时,韩培林现场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在网上完成了与曹女士拟定的订购协议。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鹏飞认为,4S店当时收取了客户的订金可以视为一种邀约,那么就应该遵守约定。吴鹏飞说:“曹女士和4S店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不管双方是口头协议或者是APP上的电子协议,亦或是书面协议,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而且有证据证明的,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从曹女士提供的材料来看,APP的材料信息是4S店人员操作的,也收取了订金,所以双方都应该根据协议来履行自己的义务。4S店认为没有盖章,所以协议没有达成,这个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4S店延期交付车辆,或是要求加价才能提供车辆,这是一个违约行为,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吴鹏飞也提醒大家,购车时要多一些法律意识,才能避免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陷入被动。“第1点是应该和商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虽然现在微信、APP、电子签约很方便,但是一旦遇到纠纷的话,还是应该以书面的合同为准。第2点,在交纳订(定)金的时候,应该明确交纳的订(定)金是订还是定,如果是订金,是可以退还的,所以对双方来说都不太具有约束力。但如果是定金,那么定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它是具有一个惩罚性质,如果商家违约不愿意卖车,那么商家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消费者违约不愿意买车,那么定金商家是要没收的,所以消费者在缴纳订(定)金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第3点是应该明确提车的时间,因为大家早点提车可以早点消费,以免商家耽误交车的时间。第4点是应该尽量在合同当中明确商家的违约责任。从车辆买卖的情况来说,商家每延期交付车辆一日,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这样对商家来说是个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