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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或启动试点

2019-07-19 07:4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19日消息(记者郭淼)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企业可以破产,但如果是个人陷入财务困境、资不抵债,难道就只能成为老赖甚至四处躲债吗?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方案当中明确要研究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消息显示,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今年下半年,个别地区试点就将启动。将来个人也可以申请破产了,这个话题在这几天成为网络和媒体关注的热点。很多人都在问,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的条件是什么?破产是不是就不用还债了?那些恶意欠款的“老赖”是否会借此逃过债务?

  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未正式列入。这意味着,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就在本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这一无解题带来了新思路。《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并且有消息说,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个别试点地区有望启动。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前,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比较高。因为这样几个原因,使得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从而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方案》提出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务,将使我国破产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对完善营商环境将发挥更大作用。”

  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又意味着什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绍:“个人破产就是宣告对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进行控制,对个人的财产进行控制。比如说,一个月只允许你有3000块钱基本的生活费,如果工资是5000块钱的话,2000块钱就要交给债权人了,3000块钱留给你自己,因为你欠债不还。如果你家里有好几套房产,那就要卖掉用来还债,你只能保留一套面积较小的房产用来基本生活,要对个人的生活和消费要进行限制。”

  简而言之,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指当个人资不抵债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破产之后对个人到底有什么影响?再举一个比较知名的案例。据媒体报道,1996年,中国香港艺人钟镇涛夫妇借款1.5亿港币炒买豪宅,但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钟镇涛所购房产大幅度贬值,贷款本息滚至2.5亿港币。2002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按照当时香港《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

  破产后,钟镇涛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住宿4000至8000港币、饮食2000至3000港币,甚至身为一名演员,他每月的服装和理发的费用也要控制在500至800港币。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那个人破产了,是不是就意味着欠的钱不用还了呢?

  不少网友在看到个人破产中的“对其债务进行豁免”“帮助没钱还债的人度过危机”等概念后,简单地将其理解为“个人破产了就不用还钱了”。对此,李曙光的解读是:“个人破产法实际上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对那些不能清偿个人债务的债务人,采取一定的制度让他们更好地还债,或者豁免债务;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钱该给还要给,债该还还得还。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关于被宣告破产的个人豁免债务,李曙光的分析是:“如果按照债务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一辈子都还不清债,可以规定比如经过五年或者七年,如果他是一个诚实的债务人的话就可以不还了,也告诉债权人,不要借贷给这些人了。但是债务人要熬这七年,每天都有人盯着你,管理人、债权人、法院、政府可能都盯着你。”

  那么如何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能否成为成逃债工具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在他看来,从债务人一般性的逃债行为而言,破产法不仅不会成为债务人逃债的渠道,反而会是预防逃债或者纠正逃债最为有利的一种手段。王欣新说:“因为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的财产是在债务人控制之下,如果想查转移财产,隐瞒了什么,你很难查清。但是破产案件启动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账册、文件、合同等,都要移交给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之下进行管理、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果债务人要有什么违法行为、隐匿财产的行为,往往更容易查清,而且在管理员的控制之下也更容易纠正这种违法行为。所以单纯从逃债的角度讲,破产包括个人破产,不仅不是逃债的渠道,而且恰恰是纠正逃避债务、纠正违法行为最有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李曙光进一步分析说:“个人破产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它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支持,包括到金融机构查帐,包括对社会的宣示意义,它也会受到各种行为的约束。”

编辑: 戚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