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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科创板]科创板投资者维权法律赋予哪些武器?

2019-07-12 08:2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12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经历了200多天密集的准备期之后,承载着众多改革期待的科创板即将开启上市交易的大门了。而随着更多的投资者加入科创板投资的行列,那些投资科创板的必备知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中国之声推出专栏《问答科创板》,逐一为您梳理其中答案。今天推出最后一期——科创板投资者维权,法律赋予哪些武器?

  问:科创板投资风险相对较高,有没有相应的投资者维权保护机制?

  从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由于法律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还是过轻,客观上使得违法收益明显大于违法成本的状况反复出现,以至于各种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当然,各界已经在积极推动《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修改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毕竟修法时间较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从司法角度为科创板的运行提供保障,的确是个重要命题。

  就在前些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司法文件,提高科创板违法违规成本,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中很多专门为投资者维权而设定的条款,可以说给即将开始搏击科创板的投资者们吃了颗定心丸。

  问:欺诈发行最可怕,信批违规也不行。《意见》如何约束上市公司和董监高的行为?

  明确发行人(也就是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第一步。《意见》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指使发行人从事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直接就会依法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大股东、实控人甩锅耍赖不好使了。同时,《意见》加大了刑事处罚的力度,要求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还要加大罚金的力度,严重违法者想要逍遥在牢狱之外,将会难上加难。大股东、实控人、特别表决权实控人如果滥用权力进行关联交易,即使履行了程序,也会被认定无效。

  科创板对信息披露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司法机关对此也有跟进,《意见》将关注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上市公司故弄玄虚,让投资者云里雾里受损失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公司一方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上市公司高管和核心人员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加重了。在证券欺诈发行的责任纠纷中,他们如果通过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了发行配售的,就不能和普通投资者一样享有平等的损失赔偿权。

  问:保荐人、中介机构可能在纠纷诉讼中承担更多责任吗?

  是的。《意见》对很多相关主体的责任都有明确和强化。比如,要求保荐人要进行独立实质性判断,它不会因为证券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过错而免责。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合谋骗取发行的,会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明确证券公司诱使不适当的投资者入市交易的,一旦投资者发生损失,法院应当判定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相对应的,《意见》同样强调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对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单独因为上市公司经营失败而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

  问:都说小散户“维权难”,制度如何让“弱势群体”不弱势?

  这方面司法在着力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意见》引导投资者用足用好“代表人诉讼制度”,鼓励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并代为参加案件审理活动,为投资者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等。为了让胜诉投资者能够拿到赔偿款,还提出了探索很多配合性的机制,使小散户们可能优先得到赔偿。

  在完善配套司法程序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帮助律师更好地调查公司,从而提高投资者的举证能力。

  10期的专栏节目难以涵盖科创板制度创新带来的所有变化细节。希望投资者们能够通过认真研究政策、公司价值与风险,在科创板的投资之路上少交学费,心愿达成。

编辑: 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