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江西鹦鹉案”二审律师做无罪辩护 涉案人已被取保候审

2019-05-12 12:5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南昌5月12日消息(记者李行健 范存宝)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8年4月底,邱某从南昌市东湖区万某某经营的花鸟店,购买8只鹦鹉和4只鹩哥。2018年5月2日,邱某因涉嫌非法购买、销售濒危野生动物被警方带走。同年8月25日,这起“鹦鹉案”在江西贵溪市法院开庭,涉案鹦鹉是否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成争议焦点。

  2018年12月21日,案件一审宣判。邱某被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认为法院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做无罪辩护。

  今年5月9日,案件在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当庭没有宣判。据了解,邱某已被取保候审。庭审情况如何?买卖鹦鹉究竟是否该当此罪?

  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10月,被告人邱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贵溪市红石广场开办了一家花鸟店,自2017年8月开始,从被告人万某处收购鹦鹉等鸟类动物后进行销售。2018年4月底,万某将其非法收购的4只鹩哥和8只费氏情侣鹦鹉出售给了被告人邱某。经鉴定,涉案的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保护物种。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邱某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邱某向记者表示,自己不知道购买的鹦鹉和鹩哥是濒危野生动物,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竟然会触犯法律。“我就想不通,怎么可能触犯了这么大的法律。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到处都有这种买卖的,作为一个老百姓,怎么可能接触到这么专业的知识,能够辨认到这种东西就是触犯法律的,就是违法的。”

  邱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认为,原判认为“被告人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不能与濒危野外野生动物画等号。同时,郑晓静认为,与此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深圳王鹏鹦鹉案”不同,此次涉案的鹦鹉的源头可以被追溯,养殖场均有合法资质。

  郑晓静说:“所涉及的问题就是,对于一个花鸟店的老板来说,他能不能购买和出售双证齐全的鹦鹉。因为江西鹦鹉案是双证齐全的,鹦鹉来源于河南的正规养殖场,河南的养殖场有河南省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还有河南省的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许可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国家许可养殖场养殖,肯定养了就用来卖的。”

  至于邱某的销售行为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问题,其辩护律师郑晓静认为,邱某经营活动所在的贵溪市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职能安排。

  郑晓静表示:“因为邱某到贵溪农业局和林业局都问了,农业局、林业局工作人员告诉他,市里没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最后邱某没有办法只到工商局办了营业执照。如果按照公诉机关以及法院的思维,那是不是全国没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去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人工饲养、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家都要被抓起来判刑?”

  二审庭审现场,检察员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同时检察员还表示,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告人涉案鹦鹉为人工繁殖社会危害相对轻微等情节,体现了情理法的统一。

  检察员说:“这里所说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及其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也就是说不仅是野生的受到保护,连附录Ⅰ、附录Ⅱ里面的驯养繁殖的物种也是受到保护的。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充分考虑到了上诉人邱某的情节,本来贩卖8只费氏情侣鹦鹉是犯罪情节严重、在五年和十年量刑的,但是考虑到鹦鹉是人工繁殖的源头又是合法的,社会危害相对小于那些(售卖)野生鹦鹉的。所以在上报最高法院核准之后,才对他减轻了处罚,已经非常体现了办案的合法化和人性化的关怀。”

  此外,办理案件的贵溪市文坊森林派出民警称,他们对案件处理很谨慎,也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加快完善,打好“补丁”,便于基层执法活动的开展。文坊森林派出民警说:“当时我接到举报就过去了,我们当时蛮慎重的,已经跟领导汇报了,也跟检察院事先沟通了,也请了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介入。关键应该从立法方面有所改善,包括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我们毕竟是执法人员,连我们都认为这个法律相对滞后。”

  据了解,这起案件没有当庭宣判,邱某已被取保候审。

  去年,“深圳王鹏鹦鹉案”的辩护律师斯伟江等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建议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称,最高法复函表示,已启动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立场,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相关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