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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纪要 “对症下药”解决环境污染案件突出问题

2019-02-21 07:5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为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难题、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各部门打击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昨天(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典型案例,“对症下药”解决环境污染案件突出问题。

  热点一:如何解决单位犯罪认定难的问题

  典型案例显示,2017年,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应伟达决定支付7000元,将储存的生产废液交予何海瑞处理。当年12月22日夜里,何海瑞等人驾车抽取废液后,将约6吨废液倾倒到上海白鹤镇外一个市政窨井内。2018年8月24日,因犯污染环境罪,印达公司被判处罚金十万元;应伟达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分析认为,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进一步分析指出,典型案例中的上海印达公司污染环境案、贵州宏泰公司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了单位犯罪或者追加起诉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据此,《纪要》第一条就对单位犯罪认定问题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热点二:如何解决污染大气固定证据难问题

  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应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但是,由于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等,提取固定证据困难,给查处此类犯罪带来较大实际困难。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分析,加大对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惩治力度的基础上,《纪要》又有新规。

  他指出,《纪要》明确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热点三:如何解决管辖难的问题

  典型案例显示,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冠群等人,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处置资质的李长红等人非法处置。李长红等人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跨省运输,在江苏省淮安、扬州、苏州,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2018年9月,宝勋公司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黄冠群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涉案地办案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查清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介绍,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动以来,已侦破案件4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26名。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的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污染重要江河、湖泊的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处罚。

  热点四:如何解决鉴定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针对环境污染案件鉴定难的问题,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介绍,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09家,鉴定人2000多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供给能力大大提升。只要有办案机关委托且鉴定事项在机构执业范围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接受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案机关的委托。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认为,《纪要》解决了此类案件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有利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办理。

编辑: 王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