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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消费宝典]“大数据杀熟”侵犯消费者权益 哪些举措为公平诚信保驾护航

2019-02-09 13:1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9日消息(记者焦莹 车丽)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9年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为使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欢度新春,中国消费者协会结合节日特点,作出了一系列消费提示,今日关注“大数据杀熟”。

  2018年3月,“大数据杀熟”一词开始进入大众视野。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这种“杀熟”的销售方式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等正当权益,也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诚信原则。

  一些消费者反映,在线购买电影票、预订酒店时遭遇平台、电商“杀熟”。

  于先生:我这几年一直都用这一款App买电影票,成为这个App的最高级会员也有几年了。但是我妈就用这个买过一两次,我们俩的票价就不一样。比如3月24日长春万达影城环球店19:20的这场《环太平洋》,我和我妈座位挨着,我妈是30.9元,而我是34.9元,我这个老会员还贵了4块钱。

  刘女士:有次我和同事一起出差,我们就各自订票,发现我经常用的反而比她不经常用价格还高,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高了大概二三十元。

  明明是明码标价却能暗度陈仓,消费者只能大叹防不胜防。大数据最擅长的是“精准打击”。中国传媒大学大数据挖掘与社会计算实验室主任沈浩表示,传统市场中,往往最忠诚的消费者都是被动的消费者,作为企业的内部模式,监管确实面临一定的难题。

  沈浩说:“大数据的精准营销只涉及到对这个人的这次行为的优化,造成点上的现象。但是普遍意义上认为,这个模型或者算法应该是用得越多,越是忠诚的,应该得到更好的享受。因为大数据可以展现出你可能是应该卖最高或者卖最低,但是应该卖高还是卖低则是商家的一种价值观,或者是不法、不道德的行为。”

  大数据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关键在于使用者用来做什么。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针对不同消费能力群体差别定价并非一定是坏事。但是,同一时刻对同一产品的差别定价,尤其是将消费者蒙在鼓里随意加价的情形,并不在其列。

  那么,“大数据杀熟”是否涉嫌价格欺诈呢?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指出,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提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岳屾山说:“像这种‘杀熟’是互联网兴起以后,或者是利用大数据精心计算之后实施的一种价格行为,在同一个平台同一个时间段就同一种商品,针对不同的人可能有两种价格体现。这个是否会认定为属于一种价格欺诈,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直接作出认定。但是我个人比较倾向于这属于一种价格欺诈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对客户实施了价格欺诈行为,我们是可以主张3倍赔偿的,最少也是500元的赔偿。”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中消协认为,这种“杀熟”的销售方式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等正当权益,也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在定价过程中要坚持诚信、公平,符合公序良俗。利用数据采集消费者信息,而后实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这种做法,应当予以禁止。特别是对于这样不公平的采取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的方法,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措施,予以严厉禁止。

  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