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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首次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确保惩治犯罪与权益保障并行

2018-12-16 08:3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16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10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并施行。新修改的刑诉法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加强了境外追逃工作的力度和手段,对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犯和被告人形成了强力震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首次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如何在运用新制度时确保惩治犯罪与权益保障并行?近日,参与刑诉法修改的立法人员就该制度实施中的热点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长期以来,由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一些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的嫌犯、被告人潜逃境外躲避法律制裁。

  新修改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这样的规定将加强对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震慑。在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对一些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将证据及时固定下来,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让证据灭失的情况发生。再次,对外逃的犯罪分子要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参与刑诉法修改工作的浙江大学刑诉法教授王敏远认为,确认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这项制度在实施中需要高度关注和警惕。他指出:“我们以往对于刑事审判,强调的是被告人要在法庭,出席法庭审判为自己辩护,甚至在法庭上提出证据和质证等,这也是一项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缺席审判导致的结果是这项权利不能有效行使。”

  王敏远透露,为了确保被告人缺席的审判公平公正,法律修改过程中特别注重保障缺席审判被告人的权利。他表示:“比如一定要有刑事辩护人,刑事辩护还没有全覆盖,但是刑事缺席审判如果要追诉,一定要有辩护人。而且如果是回来,无论是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还是案件审判终结,他提出异议,就要重新开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指出,在实践中需要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对缺席审判制度的使用进行把关。一方面,刑诉法关于缺席审判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范围实际上很窄,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二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如确需及时追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才能缺席审判,要严格把握住。第二方面,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严格审查把关,包括在证据、事实等方面要严格准确掌握规定;第三方面,在执行中要注意程序规定的精神和程序的具体内容。

  黄永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审判程序作出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的规定。

  王敏远强调,适用于缺席审判的案件除了大家关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情形外,还有两种情形也值得关注:一是被告人虽死亡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案件,二是因被告人患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案件。

  王敏远表示:“我们国家规定的缺席审判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如果缺席审判只看到追诉外逃的贪官、恐怖活动分子,是不够的,要看到中间还有别的。条文内容不多,但意义重大,比如为了洗清冤屈的、无罪的被告人,不论诉讼过程中死亡还是在生效以后发现是无辜的,这时就是保障人权的,也有这方面的内容。”

编辑: 王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