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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非法采伐兰草案”再审:4人被改判无罪

2018-11-09 08:2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9日消息(记者常亚飞)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4月,中国之声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村民秦运换称,他在村子旁的山上挖了三株类似兰草的“野草”,在返回途中被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秦运换采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随后秦运换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前,另有三名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和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今年的5月10日,秦运换等4人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再审该案,判其无罪。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理由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昨天(11月8日)案件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等4人被宣告无罪。从有罪到无罪,剧情为何反转?

  2016年4月2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农民秦运换在村子旁的山上挖了三株兰草,在返回途中被森林公安查获,随即被带回调查,处以行政拘留7天。后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16年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运换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秦运换看来,这着实有点冤枉,自己不过是采了几根草。他说:“我当时就采了几根草,然后就被查获了。我们满山都是这个兰草花,我因为摘了这个草就被判刑。后来人家说这是违法,我也不懂得法律,我是农民,对法律的知识也比较浅薄。后来去年3、4月份开始,媒体报道,我才知道(采)兰草花不违法,他们真是把我冤枉了。”

  此前,另有三名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和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之后秦运换等四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理由是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卢氏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4起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

  秦运换等四人的代理律师付建解释:“主要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因为蕙兰不在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当中,(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必须是《名录》当中的植物,)蕙兰虽然在国际公约中出现,但是在我国并未把它列为重点保护植物,因此要在我国判刑,必须依据国内的《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直接引用国际法规。直接引用国际法规,明显属于法律适用的错误。”

  付建律师介绍,虽然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Ⅱ,并禁止附录所列物种标本进行交易。但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对国际公约的适用需经过人大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侯王勇曾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兰草价值不菲且卢氏县的兰草盗挖情况非常严重。他告诉记者:“2006年开始卢氏出现了非常严重的盗挖兰花的情况,主要是外地的人,像南川、陕西的人来挖,当时是网上炒作这个兰花,最贵的好像有400万左右。卢氏盗挖非常严重,直观的判断,作为我们办案的都知道是蕙兰,但是在办案中必须得鉴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称,如果人们在不知道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进行采摘,是可以减免责任的,但是倘若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阮齐林说:“如果不知道自己行为是犯法的,以为是法律允许的或者法律不禁止的,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种情况下可能就要减免责任。但是就当地的百姓而言,是人人皆知,政府到处贴公告,宣传力度非常大,老百姓都知道这是犯法的,可能不一定知道要坐牢,要遭到刑事制裁,但只要知道法律禁止,是政府不让干的就足够了,就证明他知道有违法性的时候他还干,就是对法的不尊重,就是有犯罪的故意。”

  阮齐林认为,尽管秦运换等四人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针对当地兰花被盗挖严重等情况,秦运换称自己不知行为失当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当地公安此前的处罚可能出于环保的考虑,此次改判无罪是法律技术方面的问题。

  此外,秦运换等四人被宣告无罪后,关于他们已经缴纳的罚金和国家赔偿问题,卢氏县人民法院的官方通报称,会安排人员第一时间向原审被告人退还已缴纳的罚金,严格依法处理国家赔偿问题。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编辑: 李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