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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 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2018-06-12 08:2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向社会发布,近日就广东省高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的批复,明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此批复将于今天(12日)施行。

  就在上月底本月初,《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的官方微信文章刷屏,之后湛江仲裁委发布长文回应,表示“地方法院无权否认!”而“先予仲裁”已经成为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贷后的重要催收方式,最高法此次的司法解释,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那么网络借贷“先予仲裁”案件有什么特点?最高法明确不予受理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法批复显示,今年4月广东省高院反映,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亟待释明。

  最高法执行局迅速到北京、浙江、广东等地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介绍,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有些网贷平台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

  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仲裁委仲裁员费安玲分析,仲裁法规定无争议不能仲裁,所谓“先予仲裁”在没有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把可能发生的风险当做纠纷本身来对待,先去仲裁活动违背了仲裁的本质,违背了仲裁制度设置的目的。

  “先予仲裁”案件,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当天即签订调解协议,并在两份协议中对仲裁事项作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即根据之前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同时出具生效证明。相关文书签署、送达等均在网络上完成;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调解协议上的申请人为网贷平台,而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借贷业务;网贷平台则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申请仲裁、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对借款人的权利进行诸多限制。比如明确约定对案件进行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并同意在网络上完成审理,比如放弃提供证据等。

  费安玲介绍,当事人进行质证、确认等是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上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权利没有得到真正行使,尤其表面看是放弃了程序上的抗辩,但实际附带着实体法上的抗辩也附带着被放弃了,这是不允许的。 

  最高法在批复中明确,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赵晋山表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最高法司法解释的作用,费安玲分析,最高法的解释特别强调,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前,不能够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包括调解书,让仲裁活动回归到仲裁法允许的范围之内。 

  赵晋山表示,最高法高度重视包括仲裁制度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仅2018年最高法就出台了三部关于仲裁的司法解释。根据人民法院大数据平台的统计,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结仲裁执行案件267066件;其中,裁定不予执行1612件,占比仅为0.6%。

  赵晋山表示,希望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质量,增强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仲裁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共同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编辑: 倪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