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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足迹被指抄袭脚步地图遭下架 运营方:正在咨询律师

2018-06-08 08:1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8日消息(记者白杰戈)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上周有一个热门的微信小程序“西瓜足迹”,可以在地图上显示自己去过的地方,晒到朋友圈,虽然在行政区划上有不少错误,但还是达到了“刷屏”的热度。不过很快就有另一款小程序“脚步地图”的开发者站出来说,“西瓜足迹”是抄袭了他们的产品。昨天(7日),“西瓜足迹”的小程序已经被微信平台下架。“脚步地图”的开发者告诉中国之声,正在请律师搜集证据,准备起诉“西瓜足迹”的运营者。

  “脚步地图”的开发者赵恩彪在微信公众号发文声讨“西瓜足迹”。他贴出两款小程序相近的界面对比图,指责对方是“偷走了自己的孩子”,要求下架产品、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赵恩彪告诉中国之声记者,他已经联系律师,准备起诉“西瓜足迹”的运营者。目前双方还没有直接沟通过,“律师正在取证,取证完毕之后就可以开始起诉。对方没有联系过我,我只看到了记者采访他的那些记录(报道)。”

  而“西瓜足迹”的运营方,南京回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联合创始人戴宏民就表示,不方便回应,他们正在咨询律师,等明确之后会作出回应。

  戴宏民此前曾经对媒体表示,“西瓜足迹”有借鉴,但没有抄袭。

  记者注意到,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以往也曾经流传过类似的产品,用户选择自己去过的地方,就可以在地图上显示出来,把结果分享到朋友圈。对于会不会担心有人指出“脚步地图”用到的形式本身也并不是自己首创,开发者赵恩彪回应说,创意可以借鉴,但“西瓜足迹”跟“脚步地图”实在太像,“简直就是一对双胞胎”:“抄袭是什么?抄袭就是copy(复制),是一模一样的;借鉴是指借鉴别人的创意或者形式,它是有变化的。我觉得‘西瓜足迹’原封不动地把界面都一模一样地拿过去,肯定不是借鉴。”

  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介绍,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保护,讲究“创意表达二分法”,如果创意相同但表达不同,一般不认为构成侵权,但如果界面也跟原来作者的比较类似,原来作者有一定知名度,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6月7日,微信平台上的“西瓜足迹”小程序已经“因违规暂停服务”,页面显示“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赵恩彪说,自己的公众号是人物主题,有一个表现形式是历史人物的人生轨迹地图,为了吸引更多用户参与和转发,在今年年初上线了“脚步地图”小程序,“5月27、28号那两天其实挺火的,我这边用户暴增,大概那天有35万的用户,导致我的服务器崩溃,没有办法用了,修复了两天,大概在6月1号重新上线,那时对方(西瓜足迹)已经刷屏了。”

  他只能看着原本可能属于自己的热度,被涉嫌抄袭的产品夺走。

  赵恩彪:有一个朋友最先告诉我的,他截图告诉我说,跟我的一模一样,我才发觉。后来就刷屏得很厉害了,我的朋友圈里出现了很多“西瓜足迹”的截图。

  记者:当时您什么感受?

  赵恩彪:刚开始发现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是,我们要加快进度,反超他们。但是看到他们已经在朋友圈刷屏的时候,我觉得我这边肯定没有办法超越他们了,因为它已经刷屏了,我这边回天乏术,没有办法了。

  赵恩彪在公众号文章里回顾创业的艰难,至于要追讨多少经济损失,他表示,粉丝的价值如何估算,对方获取的广告收益如何取证,都有难度,因为小程序变现本身没有一个依据,“比如只能说大概有多少用户导入,但这些用户值多少钱,其实是没有评价标准的。也就是比如有一千多万的用户用了‘西瓜足迹’,那到底对方从这个一千万用户里获取了多少经济利益,我们这边的律师也比较难评估或者取证。但是对方肯定是有变现的,因为有广告以及一些导流链接的。”

  游云庭介绍,法律认定损失有三个标准:第一,被告的获利,第二,原告的损失,第三,如果双方都没有办法确定的,由法院根据相应的证据进行综合判定。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方可能没有办法掌握到被告方通过广告获利多少,但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相应的广告的证据,如果对方拒绝提交,可视为对方举证不力,这时法院有可能就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估算。

  游云庭表示,被指抄袭的一方也可能提出,因为自己运营推广有独到之处,才能获得相应规模的粉丝或者广告量,同样的产品在原创者手中不一定能有这么多收益。这就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辩论情况来裁量。

编辑: 赵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