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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二审杭州保姆纵火案 莫焕晶认罪、请求从轻判决

2018-05-18 08:4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杭州5月18日消息(记者张国亮)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备受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发生已经快一年,一个妈妈和三个孩子在这起案件中不幸遇难。被告人保姆莫焕晶三个多月前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莫焕晶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昨天(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上诉案。莫焕晶辩护律师围绕“没有主观追求被害人死亡”、“消防物业存在的问题应当是减轻莫焕晶刑罚的考量因素”等问题展开辩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被告人莫焕晶防火、盗窃上诉一案……”

  庭审于上午9点开始,身穿黑色长袖体恤的莫焕晶陈述其上诉理由,表示认罪,但本案后果的发生不是其所想看到的。莫焕晶在上诉书中提出,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莫焕晶的两位辩护律师仝宗锦、吴鹏彬,主要围绕放火罪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方认为,莫焕晶在主观上不追求,甚至反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莫焕晶在客观上实施了救火行为,事后有自首行为。

  辩护方提出,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例,放火罪主观故意的判断要结合点火是否故意、对起火后果的态度。本案中,莫焕晶有点火故意,但对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着火后的救援行为影响量刑。

  辩护方还认为,本案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必须客观考虑物业消防设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了灭火时间,这一不常规的缺陷扩大了火灾后果。

  检察员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预谋放火、放火动机、放火时间、放火手段、放火点,放火后未及时提醒被害人、未报警、未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以及造成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莫焕晶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检察员认为,上诉人提出量刑畸重,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本案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焕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莫焕晶的坦白情节与犯罪情节相比,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员认为,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莫焕晶在警察查看其手机前没有承认过放火。警察在莫焕晶手机上发现大量和放火犯罪相关的内容,故认为其有放火嫌疑,且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自首。综上,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两轮法庭辩论之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由莫焕晶向法庭作最后陈述。上诉人莫焕晶表示认罪、悔罪,恳请被害人家属接受其道歉,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其所愿,请求给予从轻判决,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愿意接受。

  最后,审判长对检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17:20分,审判长宣布,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将另定日期宣判。

编辑: 赵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