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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你我他]监护制度如何完善

2017-10-04 08:4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0月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国民法典的这部开篇之作,了解这份与你我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中国之声推出8集特别策划《民法总则你我他》,今天推出第四集,监护制度如何完善?

  今天是中秋佳节,是阖家团圆的日子。在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除了抚养、赡养关系,还有一种法定的关系非常重要,那就是“监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历程中,未成年时,都要经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这个时候,父母是我们的法定监护人。此次民法总则对监护人制度进行了完善,包括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及成年人监护制度等。

  问:您觉得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答: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答:对被监护人的安全负责,另外一个就是提供教育的便利。

  答:我认为主要起到监管和抚养的责任。

  问:生活中,您看到父母对孩子做什么样的事,会举报撤销他们的监护资格?

  答:让孩子从事违法或是危险的活动。

  答:家庭暴力,打孩子。

  答:第一个是不让他们享受义务教育安排他们外出打工,第二个对孩子施予暴力的行为。

  问:一个需要监护,但是没有一个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您认为应该由谁来管他?

  答:社会福利机构。

  答:应该由一些儿童收留所,或者由一些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来抚养。

  答:比如当地派出所、法院,还有居委会。

  记者在随机采访中,发现经过媒体和司法机关的不断宣传,公众对于监护人的相关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监护人到底有哪些职责呢?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同时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王雷概括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两大方面,就是保护和约束,“一方面要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他人侵害;另一方面也要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实现对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避免被监护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侵害。”

  在现实生活中,您能将这些规定与自己的行为联系到一起吗?比如双节放假期间,有些家庭选择一起骑共享单车出行,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骑单车,如果撞伤了人该由谁来担责呢?依据法律规定,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要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再比如,监护人有权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什么情况可以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依据民法总则规定,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都将面临被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毕竟通常情况下,在原生家庭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分析,司法实践中撤销监护人资格非常慎重,“包括派出所多次教育、包括村民委员会、团委、妇联都积极出面教育,甚至让他(她)写保证书,屡教不改,达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剥夺监护人资格。”

  为解决谁来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又由谁来管孩子的问题,民法总则规定,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均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资格撤销了还能恢复吗?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分析,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只限于父母或者子女之间,并且要严格审查“限制条件”,“几种情况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第一类是性侵害,包括把孩子卖了的,再就是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或者多次遗弃,并且造成了重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因监护行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实我们不论撤销监护人资格还是恢复,目的还是希望父母担负起责任来,父母和子女形成良性的监护关系,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编辑: 高杨
关键词: 民法总则;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