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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情况

2017-06-25 09:1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25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也关系国家的声誉。今年3到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并形成有关报告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昨天(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这份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国务委员郭声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应询。当前产品质量法实施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有关部门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彭森指出,执法检查发现,很多领域产品质量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国务院将如何推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

  国务委员郭声琨表示,将不断创新质量工作机制,完善质量强国战略制度安排。加大对各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力度,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工作责任体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清理、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质量失信惩戒制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近几年,“海淘热”迅速兴起,从奶粉到尿不湿再到智能马桶盖,每年有上万亿人民币的消费外溢,中高端消费大量转移到海外。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就此提问。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表示,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质量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连续两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以“马桶盖”事件为例,要求提高供给质量。近些年,我国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国家监督抽查平均合格率从1993年的70 .4%提高到去年的91 .6%。10类重点消费品2016年国家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达到90 .3%。“尤其是智能马桶盖,去年我们和几个主产区,包括广东、浙江,浙江主要在台州,省委省政府下大力气抓,现在国产智能马桶产业呈现‘四升一降’,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2015年是60%,现在到2016年的82.4%,全行业的产量上升了29%,国内的销量上升了43%,出口量上升了4%,这是‘四升’。‘往回背马桶盖的现象’在下降。今年我们扩展范围,又抓了10大类消费品,就是妇幼用品、学生用具、纺织产品、生活家电、家具、新兴消费品、食品接触类产品、节能环保产品、农用生产资料,还有出口摩托车、食品农产品等行业产品,力争这些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也稳定到90%以上。”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等七类产品为重点,推动生产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但是执法检查发现这项工作推进总体缓慢。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杨雄就此提出询问。

  商务部部长钟山表示,将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共建、共享、共管的工作机制,重点做好追溯的标准化、互联互通和认证认可等工作。还要抓好试点示范经验的总结推广。“认真总结前期各部门、各地区试点示范的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明年在全国推广,增加追溯产品种类,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强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考核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地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督办。”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李礼辉在询问时指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仅涉及几类产品,而且召回比例、数量、次数低,消费者迫切希望加快扩大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坦陈,缺陷产品召回是督促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的“杀手锏”。我国这方面的工作“起步晚,有差距”,但也“有进步”。目前召回的调查和约谈效果正在显现,有些召回甚至是在中国先发现,要求召回,然后引起了全球的召回。“比如2014年大众速腾断轴事件,去年媒体关注的三星手机NOTE7,也是我们约谈促使召回的典型案例。下一步进一步完善召回制度,加强这方面的立法调研论证,完善缺陷的判定依据,加大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法律责任,尽快制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的部门规章,努力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争取全部纳入召回范畴,扩大覆盖面,提高比例。”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蒲长城提出,网络、电视购物等领域假冒伪劣产品相对比较多,如何进一步加大打假的力度?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关于网络,通过大数据监管,以网管网。尤其强调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承担的责任,既然网络平台允许各个小网店在销售商品,出现问题解决不好,就要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

  今年3月陕西西安爆出了“电缆门”事件,奥凯电缆的中标价严重低于实际成本,为了收回成本,便采用劣质光缆。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力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提出询问。

  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回应称,现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有明确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但是在实践当中,这一评标方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下一步将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仅仅适用于技术、性能标准明确的项目或者设备的采购,而且中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还没有通用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明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强化恶意低价中标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恶意低价中标者的处罚力度,并且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对不正确适用评标方法,履约过程当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从严从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全国人大;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