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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必修课]生与死的证明

2017-04-25 08:0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备受社会关注。今天继续跟随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一起进入第二季的《民法总则必修课》,详细了解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

  出生、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

  我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最近我发现单位的保洁员王大姐总是愁眉苦脸,一问才知道是为孩子上学的事着急。她儿子是2010年底在外打工期间生的,2012年人口普查时才补办的户口,今年要上学了,王大姐拿着户口本去学校问入学的事,学校说孩子2012年出生,不到入学年龄。她才发现户口上的出生日期比孩子实际出生日期晚一年多。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柳华文介绍,年龄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事实,与个人权利、特别是儿童权利有密切关系。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里强调的是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

  出生证明谁来开?

  保洁员大姐的烦恼解决了,老家远房表妹又来电话,说生小孩时跟医院发生纠纷,部分医疗费用没交,医院不给开孩子的出生证明,她想到法院打官司。2015年6月,南京一位女子有过类似经历,把官司打到法院后,法院认定开据医学证明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行政管理义务,与女子是否拖欠医疗费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判决医院在判决生效10日内开据出生证明。

  柳华文分析,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出生登记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登记,使儿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从而获得法律的保护,意义重大。《民法总则》照顾到社会生活的种种情形,承认以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者任何提供有效证据的方式,确定出生时间和年龄,比如利用现代技术、进行骨龄鉴定等来确定这一法律事实,是比较全面,非常到位的。

  开不出死亡证明怎么办?

  最近老同学小吴跟母亲商量,想把已故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公证处要求证明这处房产的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小吴是独生子,爷爷奶奶都已经去世多年,这事应该不难办,但却因小吴拿不出奶奶的死亡证明而卡住。小吴奶奶上世纪50年代去世,当时不可能有电子档案,这个证明谁能开?

  公证处的公证员介绍,正常情况下,死亡证明只有三个地方能开,医院、火葬场、派出所。

  这情况比较特殊,公证处说其他能确认小吴奶奶已去世的证明也可以。我们又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说,他们不能为自己不知道的事情开证明。“社区2001年成立,他爷爷2002年去世,他奶奶哪年去世的我们不知道,在哪去世的也不知道。”

  小吴这事提醒了我们,死亡证明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等事情时无可替代,开证明这事不能拖。柴青海律师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法条,建议小吴继续找能证明奶奶死亡事实的“间接证据”,也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柴青海介绍,可以做为间接证据使用的比如火化证明、殡葬证明、骨灰存放证明、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记录证明、街坊四邻以及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墓碑和墓碑上使用的照片等都可以起到间接证据的使用效果,为保证证明的完整性,使用时注意最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间接证据进行证明,当事人也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祖母死亡,也可以起诉要求确认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作为依据,提供给公证机构和房屋产权办理单位进行继承登记。

编辑: 倪艳楠
关键词: 民法总则;出生;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