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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颁布 有效防止“灯下黑”

2017-01-21 08:1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21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20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颁布实施。规则分九章五十七条,涵盖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方面和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

  规则如何紧扣监督执纪工作链条,全流程防止中央纪委出现“灯下黑”?

  流程一:线索处置。

  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其它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应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是实行线索受理的统一归口管理。某个地区,某个方面的监察室,接到举报后要不要查,他们的权力非常大。现在这个环节上有了一些监督制约,完全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决定,别的部门也参与,有制约,可以防止出现压案不查的问题。

  流程二:谈话函询。

  规则对谈话函询由谁来谈、该怎么谈、谈话后如何处置及相关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等。

  谢春涛表示,这些规定细致具体操作性强,将有力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中纪委、各级纪委,不是专门办大案的,更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委监督,会大量碰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包括轻微违纪问题,谈话函询是非常重要的调查了解方式。谈话函询本身会让他警醒,可能不会发展成大问题。

  流程三:初步核实。

  规则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初步核实的准确性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初核后要对相关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一些经过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可以做了解处理。经过初核发现重大问题,要转为立案。初核是立案审查的前提。初核的质量也关系到案件的质量。

  流程四:立案审查。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规则还对保障被审查人饮食、休息、医疗服务,审查谈话期间录音录像,证据收集,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管理等作出严格规定。

  庄德水指出,对立案审查的规定是所有章节中最细致的。立案审查是整个监督执纪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公众最关注、最神秘的部分,这个环节能不能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直接影响到纪检机关本身办案。从现在查处的内部腐败案件来看,很多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此次对立案审查规定非常细,试图用程序的方式来规范立案审查的权力,立案审查的环节更加科学,程序更加合理,整个权力的运行更加合规。

  流程五:审理。

  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对审理的原则、方式等作出规定。

  庄德水表示,这些规定将从制度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从监督角度来看,审理相当于纪委内部的司法机关,要对整个的初核和调查过程来进行审理,在审理方面有明确标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审理能不能达标,要看这些基本的规范要求。

  流程六:监督管理。

  尽管整个工作规则都是为了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监督管理,但是规则还是单列一章,对纪检干部的准入制度、工作行为、离岗离职管理、违规罚则等作出规定。

  谢春涛指出,这就是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有效防止“灯下黑”。纪委是负责监督别人的,自身必须干净,中央领导同志反复讲这个论断,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为了让他们不出问题,应该在工作流程上、工作机制上、工作环节上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如果真能得到落实,可以有效的防止“灯下黑”的问题。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是因为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编辑: 倪艳楠
关键词: 纪委;监督;防止;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