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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依法严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2016-12-27 08:54: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通篇贯穿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奋斗目标。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之后,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已被提出并成为社会共识。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开始施行,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年均收案1400多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多人。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昨天(26日),两高发布了新修订的司法解释,针对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等问题,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

  要点一、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4年3月,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的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后,建滔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改造,达到环保要求,被从轻判处罚金二百四十五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新修订的《解释》将这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列为入罪的情形,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分析指出,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依据《解释》,“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均可入罪。

  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介绍,针对企业污染源的数据作假问题,目前全国已经建成中央、省、市三级,由350多个污染源监控中心,10257个国控重点企业组成的国家监控网络体系。针对面源的环境质量监测问题,在338个县级地级以上城市建成了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重点监控点位,2767个国控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解释》的施行将更充分地发挥这些“哨兵”的作用。

  别涛指出,《解释》解决了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环保部门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地方政府、企业、专业化运营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一起,起到足够的震慑和威慑作用。

  要点二、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 2011年至2014年4月,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法定代表人施政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共计5950多吨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从中牟利,后果特别严重。公司被判处罚金四十万元;施政犯污染环境罪、行贿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对此,颜茂昆指出,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而且,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

  案例还显示,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每吨50-80元的价格,累计将一万八千多吨危险废物精馏残液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汝建国处置,直接倾倒于海塘等地,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公司被判处罚金两千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海兴被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其他责任人员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颜茂昆认为,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点三、深挖环境污染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

  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检察机关查办生态环境贪污贿赂案件833人,查办渎职犯罪1124人,取得了明显成效。此次两高《解释》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作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标准。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认为,这项规定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依据《解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者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最高检表示,将继续深化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的行为。”缐杰说道。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有句话叫‘治乱需用重典’,遏制污染环境犯罪猖獗蔓延的势头,要靠重刑,更要靠有案必查,就是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强大震慑。”

编辑:朱琪

关键词:最高检;最高法;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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