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1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又到一年暑假时,广大中小学生开启了丰富多彩的暑期生活。

由于暑期孩子相对脱离学校监管,自主时间增多,如果家长监护不到位,就有可能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危险。比如,近期已发生多起中小学生溺亡或遇险的事件。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提示:暑期未成年人安全监护家长莫缺位。

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主要涉及交通出行违规、贪解暑热野泳、亲近动物疏忽,以及游乐玩耍出意外。北京二中院法官华娇分析:“这类案件产生的原因,包括水域管理部门、公园游乐等场所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家长未妥善教育、监管、保护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以及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及安全意识不足。”

典型案例显示,暑假某日,三个13岁的孩子聚在一起,小海、小波提议去村子附近水库游泳,小赛不会,仍同两人前往。水库大坝上有“禁止游泳”警示语,但没有专人看管,也无其他防护设施。开始三人在浅水区戏水,之后小波从深水区游到接近浅水区时,与在浅水区的小赛打闹,二人不慎掉入深水区,小赛溺亡。

事发后,小赛父母将小波、小海以及水库的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多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水库距村庄较近,无专人看管也无其他防护设施,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管理者应承担50%的责任,赔偿17万多元。小波、小海明知小赛不会游泳仍提议并邀请他一起到水库游泳,分别承担10%的责任,分别赔偿3.4万多元。小赛虽是未成年人,但根据他的年龄应能判断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且在水中与小波打闹导致自己掉入深水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华娇提示:“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未成年人高度聚集场所及重点水域管理者,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配置相应设备、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安装防护装置,增加检查频率,加强人员巡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暑期未成年人野泳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法院审理的案例中,暑假期间,6岁的小德在父母知情的情况下随邻居去公园玩,从充气的“八爪鱼”玩具上跌落受伤,当时作为临时监护人的邻居未随身看护;12岁的小毅暑假跟妈妈外出玩,妈妈违规将车辆停放在公园门外路边去上厕所,小毅打开车辆左后门,将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孙某撞成了植物人;9岁女童小飞和父母去郊区避暑,中午在景区附近的私营餐厅吃饭,小飞在从厕所回餐厅的路上,走到餐厅养犬区域,被餐厅主人饲养的狗将腿咬伤。法官特别提示,暑假期间,广大家长应时刻绷紧安全弦,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华娇说:“关注孩子日常举动,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提示孩子注意安全风险,特别应避免将低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或让其独自出行、活动。此外,家长还应以身作则,在孩子面前做好遵纪守法表率,为孩子树立榜样。一旦发生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家长应注意留存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便于事后纠纷解决。”

未成年人自身增强安全意识是远离危险的关键。华娇说:“未成年人在暑期活动时应牢记安全第一,遵循父母、老师和成人的教导,增强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远离野泳,嬉戏有度,安全出行,防止自身遭受伤害的同时避免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