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父亲去世,员工请假8天却没有获批,最后员工强行休假却被辞退了。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员工奔丧请假本是合理请求,用人单位为什么不批准?强行休假却被辞退合理吗?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

  上海二中院主审法官陈樱介绍,王某是上海某物业公司保安,也是这起事件的当事人。2020年初,王某因为父亲病重而请假。按照这家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他的主管提交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3日。因为他是‘做二休一’,也就是上两天班休息一天,所以其中有3天是他的休息日。”陈樱介绍说。
  但是第二天,公司没有准假,王某返回上海。回程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其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于是王某再次回家。之后,公司也未再联系过他。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第二天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二中院民庭副庭长黄皓介绍:“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一审法院认为,1月6日,王某请假当日公司未及时审批,该日不应认定旷工。王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耗费较多,扣除3天丧假,王某实际只请了2天事假,属合理期间范围,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也有违事假制度设立的目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上诉到上海二中院。
  陈樱介绍:“公司上诉认为,王某在1月6日一早突然提出请假,不等公司审批即离岗,说明其主观有旷工故意;且王某提供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证明系村委会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公司对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时间存有质疑;国家已设立法定丧假,超出法定丧假期间的假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作出批或不批的决定。”
  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
  黄皓强调:“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上海二中院认为,王某实际9天未上班,其中3天属于其休息日,3天法定丧假。剩余3天中,1月6日王某已向公司请假,但公司未及时审批。1月7日王某才获知公司未予准假,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1月6日不应认定为旷工。
  陈樱表示:“关于剩余2天事假是否应当批准,上海二中院认为,纵观本案,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关于公司对王某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黄皓分析:“相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皓进一步提示,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审慎为之。
  “如果劳动者请假事出有因,比如基于本案的奔丧或其他诸如护送病情危机的亲属转院等,符合人伦情理的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准假。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但也要兼顾对有具体困难员工的人文关怀,否则事假制度也没有设立的必要。用人单位应当善意宽容合理的履行管理权,引导劳动者善意履职,自觉维护劳动秩序,遵守规章制度,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和谐,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共生共赢。”黄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