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这几年,有关老年人投资被骗的新闻不少,在相关人员或广告的“游说”下,有些老人拿出大量的钱款乃至一生的积蓄,投资理财,导致血本无归。

  重阳节前夕,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涉老年人“投资理财”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发布典型案例,提示老年人审慎投资理财,减少相关纠纷发生。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2017年至2019年,法院审理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投资理财类民商事案件共计195件,案件量逐年上升,民间借贷纠纷占65.7%;剩下占比较多的是委托合同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庭长葛红分析:“几乎所有的投资理财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积蓄、拆迁款或名下房产,少则数十万元,多至成百上千万元。超过6成的案件,“理财方”承诺年收益率超过24%,部分甚至超过了50%。另外,这些案件多与‘熟人’介绍有关,一旦发生纠纷往往牵涉关联案件,部分案件还涉及刑事犯罪或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典型案例显示,2017年9月,85岁的陈大爷家来了两个人,代表某公司先后向他借15万元进行所谓的“不良资产包收购业务”,《借款合同》约定每月10日支付收益2%和借款分红4%,第二年2月,全部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向陈大爷清偿完毕,否则支付违约金。两人还拿出了某汽车厂家的《担保函》,可是陈大爷只收到两个月的收益和分红。二审时,汽车厂家到庭,提供证据证明,根本没有战略合作担保。副庭长石磊介绍:“二审时法官仔细核对,包括营业执照、公章的原件,凭肉眼就能看出来,不是公司的章,就是一个萝卜章,最后改判,所谓的‘担保公司’并没有担保的意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最后承担责任的就是某公司而已。”

  法官进一步提醒:“投资理财的时候,一定要对担保的合同、担保函上面公司的资质、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甚至股东会议、董事会的决议等等,进行一个基本的审查。”

  典型案例显示,李大爷退休后,兼职担任了某理财公司顾问并负责发展理财客户工作,先后介绍了刘某等9人参与理财,将包括自己在内的10人总计1200多万元的理财款转账至理财公司账户。李大爷向其他9个人出具了《诚信承诺函》,内容包括,如理财公司违约不诚信,李大爷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付他们理财款本金及利息。理财公司跑路后,刘某起诉李大爷赔钱,获得法院支持。法官罗珊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诺函中明确了李大爷向刘某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而刘某接受承诺函,视为对李大爷所作承诺予以认可,所以这份《诚信承诺函》对两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自己的承诺,李大爷理应信守,所以判决驳回李大爷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进一步提示:现实中,理财公司的“业务员”为招揽客户,经常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出具“承诺函”或“保证书”,承诺理财公司到期不还款,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一旦理财公司“跑路”,业务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同理,老年人也要谨慎向他人推荐理财产品,且尽量避免向他人出具类似“承诺函”或“保证书”,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显示,某纺织厂退休职工刘老太,经左某指使,向杨某借款2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之后因刘老太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杨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刘老太名下房屋被查封。刘老太到庭陈述钱款实际由左某支配使用,左某每月给付刘老太1500元生活费,左某负责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这种说法法院并不认可。法官助理任永军分析:“刘老太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息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现在,刘老太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给付利息,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她所说的与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应当另案解决。”

  法官提示,老年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切莫贪图小利,忽视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风险,导致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石磊提醒记住四个“不要”:第一,不要贪。你贪的是高利息,对方贪的是你的本钱;第二,不要懒。遇到合同,要看明白合同上的内容,不要拿着合同就直接签了;第三,不要轻信,往外掏钱的时候三思而后行;第四,不要自以为是,自作主张。年纪大了以后,掏钱的事儿,跟子女打个招呼,听听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