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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当庭表示上诉

2019-07-10 16:4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洛阳7月10日消息(记者常亚飞)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备受关注的“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今天(10日)上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常某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当庭表示上诉。此前常某的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常某的父亲也曾表示,如果儿子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会对老师张某当年体罚儿子的行为进行追诉。今天的判决结果,辩护律师怎么看?追诉老师当年体罚学生是否有可行性?

  今天上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人常某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根据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仁尧,刚才宣布的判决结果你是否听清楚?

  常某:听清楚了。

  法官:你是否上诉?

  常某:上诉。

  去年7月,被告人常某在开车外出钓鱼的路上,遇见自己初二时的班主任张某骑电动车经过。常某回想起上学时被体罚的经历,心生恼怒,将手机交给同行的潘某要他帮忙录制视频,再上前拦下班主任张某,对他辱骂、指责,扇耳光,还朝他的脸部猛击一拳,并将他的电动车踏翻在地,再朝他的胸部、腹部击打两拳。

  常某:记得我不记得?啊?记不记得我?以前咋削我,还记不记得?啊?

  张某:对不起。

  常某:对不起?

  事后,常某这段殴打班主任的视频在互联网上流传开来,一度成为热点并被媒体广泛报道。今年的6月12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常某的辩护律师付建为其做无罪辩护。公诉机关认为,这严重影响被打者张某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安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此以寻衅滋事罪对常某提起公诉,并在庭审中建议在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之间量刑。常某的辩护律师付建说:“常某拦截殴打辱骂他人的行为是不对的,但是错与罪是两码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殴打、辱骂、追逐、侮辱、恐吓他人造成情节比较恶劣的才能涉嫌犯罪,所以我们做无罪辩护。”

  付建认为,常某殴打班主任张某后,张某仍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对其生活、工作影响并不大,这个恶劣情节从法律的角度并没有达到,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情形。付建说:“从目前常某拦截他人的行为来看,常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是拦截、恐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主要包括:多次拦截、携带凶器拦截的,拦截婴幼儿的及残疾人的,造成被拦截人精神或者其他情节影响的,自杀的,但是目前来看,这个恶劣情节并没有达到。”

  对于这一量刑结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虽然常某殴打班主任张某事出有因,但是已经过了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结合班主任张某被常某殴打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张新年说:“在法言法,你把别人拦住,上来就扇别人耳光,这就是治安违法。但就扇耳光的行为,我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就行了。但这个视频流传于网络,对社会也好,对被害人也好,都有非常大的伤害。我认为,法院这样判是没什么问题的。”

  此前,被告人常某的父亲曾表示如果儿子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会对老师张某当年体罚儿子的行为进行追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已超过了追诉期限。张新年称,常某的处理方式缺乏理智,应当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从情理上,可能(常某这样做)是有一定原因的,但是你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

编辑: 杨璇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