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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芳华》被诉抄袭 冯小刚等四被告遭索赔300万

2019-04-13 15:2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电影《芳华》以1970至1980年代为背景,讲述了在充满理想和激情的军队文工团里,一群正值芳华的青年人的成长经历,成长中的爱情萌发、残酷战争的洗礼、充满变数的人生命运,他们所绽放的芳华人生给观众,特别是影片中角色的同龄人以深刻的印象。在热播一年多后,《芳华》惹上了侵权官司,原告肖先生认为这部电影抄袭了自己的剧本《蓝姆伽的救赎》,将电影版权方及导演冯小刚告到法院索赔300多万元。4月11日下午,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

  原告肖先生起诉说,2015年1月,他独立创作完成《蓝姆伽的救赎》,并于2015年1月8日将剧本发给胡某,希望胡某将剧本推荐给冯小刚。因杨某与冯小刚关系比较密切,胡某将剧本发至杨某的邮箱。

  原告代理律师介绍,邮件标题为《远征军》。20多天后,原告获悉冯小刚团队对于剧本有初步认可,并希望原告进一步修改。为此,原告又花了1个多月时间修改,于2015年3月25日发送给胡某,由胡某转发给杨某。此后几个月,胡某联系相关人员均未取得进一步合作的准确答复。原告也就没有再跟进此事。

  电影《芳华》于2017年12月15日上映,原告去看了电影。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观影后发现电影故事内容与其剧本《蓝姆伽的救赎》高度近似。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情节上与原告涉案作品均存在对应关系,整体情节的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所以起诉到法院。

  原告要求被告方——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和冯小刚,停止涉案电影《芳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冯小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审判长:法庭有几个问题,原告,按你方的诉讼请求,第一是停止电影《芳华》的传播复制行为,你认为被控的是电影《芳华》还是《芳华》的剧本?

  原告代理律师:剧本的价值最终体现在电影上,所以我们现在主要主张电影《芳华》的侵权行为,当然也包括它背后的剧本。

  四被告均由代理人出庭应诉。

  被告二代理律师:被告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方表示电影由同名小说改编而成,已经与原小说《芳华》作者严歌苓签订协议,有合法来源,要求驳回原告起诉。东阳美拉公司代理人指出原告无法证明自己是《蓝姆伽的救赎》的著作权人,没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被告二代理律师指出:“故事大纲和剧本不是同一个文字作品,显然不能证明原告是剧本的著作权人。原告证据二中蓝剧本并没有原告的署名。第三,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与蓝剧本有关的创作手稿和创作过程说明或者创作背景资料等可以主张其是著作权人的证据。因此原告不是蓝剧本的合法著作权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被告方还表示,《芳华》与《蓝姆伽的救赎》不具有实质性相似,没有相同或相似的表达,且原告主张的相似内容不是独创性表达,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二代理律师说:“被告二没有接触过蓝剧本,原告也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二接触过。”

  被告公司均称没有接触过《蓝姆伽的救赎》。冯小刚一方补充说,他们也没有接触过涉案剧本,原告主张接收剧本的邮箱及接收人与冯小刚无关。原告所提杨某可能在某工作场合与冯小刚有过一面之交,但是没有私交,互相没有联系方式。电影《芳华》的改编和摄制均有合法来源。鉴于双方都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及意见,该案将择日再次开庭。

编辑: 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