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 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

2019-03-22 17:5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2日)通过网上发布厅发布了八起检察机关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这八起案例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抗诉、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诸多检察职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缩影,涵盖了从粮食、畜禽、水产、奶粉到药品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同时这也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侵犯消费者权益,轻则会被提起民事诉讼、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负责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的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接受央广记者专访,解读案件的典型意义。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6年3月至10月,王爽和丈夫谷小伟,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北京市前门东路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内,将从他人处购进的“纯中药减肥胶囊”进行装瓶、封袋,并自制说明书。王爽利用映客直播平台做宣传,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并收款,再由谷小伟联系物流企业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销售金额达300多万元。后经北京市东城区食药监局认定,涉案“纯中药减肥胶囊”按假药论处。郑新俭介绍,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王爽案的过程中,发现另有谷小伟、赵丹、郭静三人存在重大作案嫌疑,要求对这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谷小伟被抓获到案,另两人被上网追逃。

  此案公诉后,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金额70余万元,判处王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谷小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判决减少认定了销售金额提出抗诉,北京二中院于2018年5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销售金额为110多万元,改判王爽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谷小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郑新俭分析,本案系利用网络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案件,取证难度大。对此,检察官慎重审查全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意见等多种类证据,综合认定犯罪数额。

  典型案例显示,北京通州区检察院在办理孙庆、白冬双非法经营、销售假药案中,发现孙庆通过微信联系倒卖药品,并使用化名,以“保健品”为名通过物流公司发货,暴露出物流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于是发出检察建议。郑新俭介绍,物流公司未履行实名制要求、未进行严格的开箱验货等,这些管理上的漏洞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检察院建议这个企业在依法规范经营、落实收寄实名制、加强内部监督等方面进行整改落实,阻断犯罪土壤。

  最高检发布的上海孟新保等销售伪劣产品案是刘明刚等18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之一,以终端淘宝销售零售商为突破口,顺藤摸瓜,通过层层分销渠道最终查获销售过期奶粉的源头企业,查获过期奶粉百余吨,查处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数十名,累计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深挖线索,有力追捕追诉多名关键涉案人。郑新俭表示,案件的成功办理从根本上摧毁了一个在乳制品行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制售过期伪劣产品的营销网络,净化了乳品行业,保障食品安全。

  典型案例显示,上海的郝连杰在成为联华超市自有品牌“佳惠”牌大米的供应商后,组织潘同刚等人使用因临近保质期、生虫、破损等原因被退货的大米,单独或混合其他大米重新加工、灌装,并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后制成“佳惠”牌大米,再次销售给联华超市,销售金额共计89万多元。两人分别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和60万元。郑新俭分析,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办案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后,对于大米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构建了定罪模型。明确被告人重新喷涂成品大米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做法直接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湖南湘阴县电视台长期持续播放“鼻清堂”“九千堂五色灵芝胶囊”等药品广告。在广告中使用“当天服用,当天见效,只需90天,从头好到脚”“同时治疗80多种疾病”等宣传用语,聘请了本地多位患者做代言人推荐这些药品。湖南省湘阴县检察院立案审查后分别向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湘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整改相关工作。郑新俭分析,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力整治了医药用品虚假宣传,有效震慑了违法生产、销售虚假医药产品的行为,也有利于防止行政部门监管缺位现象的发生,维护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和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编辑: 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