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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宣判:污染企业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费用

2018-12-27 16:1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南京12月27日消息(记者杨守华)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江苏“常州毒地案”二审今天上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二,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万元,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万元。四,驳回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在闭庭。”

  随着法槌落下,在上诉方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缺席的情况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江苏“常州毒地案”今天(27日)在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

  2015年12月,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几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症状,学校附近曾经先后被三家化工企业占用的被污染土地成为被怀疑对象。2016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企业江苏常隆化工、常州市常宇化工、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三家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费用3.7亿元,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去年1月,常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两家原告环保组织败诉,并承担近19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两家环保组织于2017年初在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江苏省高院通过质证、庭审认为,两家公益组织与三家化工企业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被上诉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二、在政府已经组织实施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情况下,被上诉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三、被上诉企业是否应当赔礼道歉。

  法院经过走访和审理认为,三家化工企业应该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但驳回了公益组织提起的三家公司应承担的3.7亿元修复费用的请求。审判长陈迎在法庭上介绍:“新北区政府已经有效组织实施案涉地块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前没有判令三被上诉人组织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必要性。本案尚不具备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

  在宣判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审判长陈迎对于没有判三家企业承担修复费用做了详细阐述。他指出,之所以现在没有判三家企业具体负担多少钱,因为不知道整个新北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修复工程结束后,后续还要不要修,以及整个的治理还需要多少钱,无法计算。现在的技术能力或者现有掌握的信息、证据没有办法作出裁判。

  对于三家化工企业认为的公益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审判长陈迎特别强调:“只要污染还在,诉讼时效就一直属于持续状态,不受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审判长陈迎同时介绍,由于土地污染具有特殊性,如果案件涉及的污染土地修复仍存在问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还可以另行提起公益诉讼。  

  三家化工企业对最终判决结果没有表示异议。

编辑: 王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