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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牧民守护陨石27年被政府拉走 引官民争夺对簿公堂

2017-03-21 17:1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阿勒泰3月21日消息(记者杨博宇)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天上坠落的星星究竟属于谁?这个问题最近几年一直困扰着新疆牧民朱曼一家,他30年前在自家草场上发现的一块巨型“奇石”,2011年底被当地政府拉走。因为这块陨石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朱曼一家的官司已经打了一年多。昨天(20日),这一案件在新疆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开庭。这块17吨重的陨石究竟该归谁所有?

  据朱曼家的一位朋友介绍,1986年7月,牧民朱曼·热阿玛扎恩在自家草场放牧时,意外发现了一块巨大的“奇石”,及时上报后,村委会及镇政府决定让其继续看管此奇石。直到2011年10月,阿勒泰市政府来人,拉走了这块17吨重的石头。“我们草场分配是1984年拿上证的。从1986年开始,朱曼最早发现的。当地村委会和他们的邻居告知了这个情况,一直看护到了2011年,总共27年。2011年就被某些人告到市政府,那时新疆阿勒泰市政府把石头挪走了。”

  朱曼称,自己30年前发现了这块“奇石”,直到2011年,这块石头才被鉴定为陨铁。2015年底,朱曼和两个儿子将阿勒泰市政府告上法庭,希望要回石头。朱曼及家人提出,要求政府赔偿27年来的看管费用,诉讼费也应由政府承担。但这次起诉最终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政府把石头挪走不属于民事行为,原告们应该进行行政诉讼”。

  朱曼一家不服,随即上诉到阿勒泰地区中院,法院依然维持了原裁定。三人再向高院申诉,该案被发回重审。“上诉到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说是按一审的走,然后他们又告到伊犁自治州分院,然后一审、二审。”

  2016年11月15日,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判定,三人保护石头的工资与奖金的诉求,在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内,应该依法重审,一审、二审裁定不正确,并判定由阿勒泰地区中院重审此案。后该中院裁定由阿勒泰市法院重审此案。昨天上午,该案在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朱曼一家要求阿勒泰市政府返还原物,朱曼代理律师孙毅表示,“一审他提得第一个要求是返还原物,第二个要求补偿奖励,还有草场的看护费用等。这一条和返还原物相矛盾,所以把它去掉了,现在就是要求返还。”

  对于阿勒泰市政府提出的,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的“等”字意味着自然资源不仅限于以上七类,陨石也应当属于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应归国家。

  孙毅表示并不认同,“依据的法条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宪法第七条、第九条和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认为矿藏、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应该归国有,其中的“等”字把陨石也认为在该法条规定之内,等于也算是自然资源,这很牵强。”

  在朱曼的代理律师孙毅看来,这块陨石坠入了“立法漏洞”。这块陨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尚存争议。在牧民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政府强行运走陨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恢复原状。“我们的意见也是按照这个法律规定,如果按照列举的形式,把陨石明确加进去,陨石的性质跟所谓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不一样的,它是外来物种,而且这里的自然资源一般都是有经济价值。可能有很大的价值在里面,国家管控可能更能发挥它的价值,依据这个法律规定认为陨石是不涵盖在相关法律规定里的。”

  孙毅同时指出,即使认定陨石的所有权归国家,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陨石及其相关权利,也应属于原告朱曼一家承包经营的范围之内。“原告是在自己承包经营的草场里发现陨石的,这块陨石也属于他承包经营的范围之内,他可以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即便认为这块陨石归国家所有,但是在法定的租赁期间,拿走这块陨石也是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据了解,昨天的庭审从上午10点半开始,持续到下午四点左右,原被告双方分别陈述了各自观点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有关此事的相关进展,中国之声还将继续关注。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新疆;陨石;牧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