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扛起使命再出发: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2018-03-28 07:0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28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日前在北京揭牌,这标志着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2018-3-28 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3月23号,全国两会闭幕三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揭牌仪式在中央纪委机关办公楼前举行,当红色幕布落下,铜底黑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字样露出,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又走到了一个新的重要节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审时度势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6年1月12号,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习近平: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2016年6月到10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和指示,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明确要求,并亲自确定北京、山西、浙江三个试点省市,强调通过试点,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累经验。 经过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三个试点省市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

  习近平: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10月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中央纪委和各地区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蹄疾步稳、扎实有序推进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就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102名反贪污贿赂总局人员完成转隶。这些都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打下坚实基础。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别经表决,任命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其中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以及它的工作原则、领导体制,包括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做出了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监察法起草组成员马森述: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

  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产生,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精简高效、内涵发展,进一步深化“三转”,推动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确保权力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运行,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交上一份出色的答卷。

编辑: 申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