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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海洋生态损害司法解释 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

2018-01-06 07:0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5日)向社会发布《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2018-1-6 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规定》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谁有资格提起此类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淑梅: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可以根据其职能分工,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比如说海事局、渔业局、以及国家海洋局。

  依据《规定》,监管机关可以要求责任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海洋环境污染成因复杂、评估鉴定机制不健全、事后因海洋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而难以补充鉴定评估,原告往往出现举证难的情况,最高法认为法院非常有必要根据法律精神,积极探索认定损失的替代方法,适当克服环境污染举证难的问题。

  王淑梅:尽可能让责任人作出赔偿,让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真正“落地”兑现。如果是难以确定恢复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的,可以根据责任者因损害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所减少支付的污染防治费用,合理确定损失赔偿数额。这就是一种替代的方法。

编辑: 范斯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