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7日消息(记者朱敏 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种子是保障粮食安全的“两个要害”之一。农谚讲“好种多打粮,劣种苗儿黄”。假冒侵权种子质量没有保证,等种在地里才发现为时已晚,补救很难,结果是“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近年来,种业侵权事件明显增多,业界对假冒套牌、仿冒仿制等乱象反映强烈。

种业是典型的高技术产业,其生命力就在于原始创新,为此必须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驾护航。7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开始施行。这一最新的司法解释将如何对种子同质化、仿冒、套牌等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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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市场上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一个种业界龙头企业花费十多年研发出的水稻优质不育系,被他人盗窃用于非法杂交改良,结果原创育种专家以此孕育的品种还未进入市场,盗用者推出的非实质性改良品种已抢占了原创成果的市场。此外,还有一些种子企业贴着其他企业的标签去销售种子,业界反映强烈。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周晔表示,实践中,种业侵权行为形式多样、专业性强。周晔指出:“由地理区位决定,侵权品种主要以小麦、水稻、玉米、油菜、大豆为主,2013年以前侵权表现形式多为直接标注品种名称,之后,则多以不标注或者标注其他品种名称而内装侵权品种进行销售。此外将授权品种名称变造作为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广告语使用的新型侵权行为也频频出现。”

据统计,从2016年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从66件增加到252件,其中侵权纠纷案件占比超过80%。

良好的新品种更新换代,为粮食节本增产增效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测算,良种对我国粮食增产的贡献率超过45%。可以说,没有严格的品种保护,就没有良种创新的好成果,也就没有粮食连年增产丰收的好局面。但假冒侵权种子质量没有保证,不但打击研发人员的创新激情,更会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扩展了保护范围,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介绍:“将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展到许诺销售行为以及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处理等帮助侵权环节,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司法解释还明确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顶格处理侵权案件,加大了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此规定将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人的强力震慑。“第17条列举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明确对于多数情况下的侵权严重的侵权行为,要在计算基数的两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就应当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以上。”郃中林说。

另外,司法解释还降低了维权难度,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便利品种权人维权,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周翔介绍:“针对当前种业领域仿冒、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切实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司法解释完善了法律制度,明确科研例外,鼓励育种创新;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鉴定人、鉴定方法的选择以及重新鉴定的条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憬宏强调,要以新司法解释实施为契机,不断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高憬宏说:“要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用好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文书提出命令等制度,善用帮助侵权惩罚性赔偿等重点条文,让侵权人无处遁形、无利可图。要严厉惩处制售伪劣种子犯罪,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

打好种业翻身仗,建立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根本保障。从今年7月起,农业农村部将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各方反映强烈的品种同质化问题,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表示,将聚焦分子检测位点差异、产量和抗性等重要指标,加快修订审定标准,大幅提高审定门槛。

唐仁健说:“考虑到玉米、水稻在审定品种中占大头,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已经修订了相关标准,6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很快就要发布实施。同时,还将对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和引种备案等开展回头看,发现弄虚作假的坚决取消资格。各地也要加快修订地方标准,从严审定品种。”

今年,全国人大已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修改工作,重点研究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延长保护链条,扩大保护范围,加大赔偿力度。

唐仁健透露:“农业农村部还将配合有关方面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起更为完善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