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开封市中院,“错换人生28年”姚策案二审庭审现场(姚策代理律师周兆成提供)
   央广网开封1月27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常亚飞)“错换人生28年案”二审26日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2月,当事人姚策被查出患有肝癌,他的“母亲”许女士决定将自己的部分肝脏移植给姚策。可在捐肝的多次检查过程中,许女士发现姚策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由此揭开了28年前错抱孩子的真相。
  1992年,许女士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生产时,相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许女士和姚策的生母杜女士抱错了孩子。28年后,两个家庭的命运因为姚策生病缠绕在一起。此后,当事人走上法律诉讼道路。
  2020年12月7日,“错换人生28年”案一审宣判。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和其亲生父母总计76万余元。2020年12月28日,姚策及其亲生父母郭希宽、杜新枝提起上诉。26日二审开庭,“错换人生28年”案的庭审争议焦点是什么?当事人此次有何诉求?
 
  在此前一审中,姚策方面向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索赔27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76万余元,其中包含对姚策亲生父母和姚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万元,并判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姚策患病上存在过错,按照60%的比例承担姚策的后期治疗费用。
  姚策的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中国之声记者,一审宣判后,姚策和家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认可,考虑到姚策的病情,以及家人想多一点时间彼此陪伴,所以开始打算不上诉。但是,后来姚策经过慎重考虑,还是要坚持提起上诉。
  姚策的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姚策说自己患病以来,得到了太多陌生网友的无尽关爱,为自己加油呐喊、为自己捐款捐物,他希望在自己生命的最后时光,用自己的人生经历——姚策的案例,来推动我国立法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推动法治进程。”
  姚策认为,各地法院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普遍偏低,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符。他的代理律师周兆成说,此次二审庭审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多少和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姚策患癌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为了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偏低这一观点,我们首次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我国2001年至2019年的GDP总额,以及河南省开封市2001年至2019年经济数据。同时在今天的庭审中,我们已经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总共提交了11组证据,全面披露了上诉人姚策目前生死关头的悲惨现状,也首次向法院提交了姚策的最新病历,以及姚策的最新照片,骨瘦如柴,看了令人无比痛心。以此证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因为28年前的过错所造成对姚策的伤害。”周兆成说。
  姚策的家人告诉记者,姚策现在的身体状况并不理想,生活不能自理,已经转到杭州的医院进一步治疗,此次开庭未能来到现场。
  姚策的生母杜新枝说:“这两次出血,因为出血量太大了,走路都走不成,头晕。后来经过输血,又输了一部分血,现在反正是能坐起来了,前一段坐都坐不成。现在就是说瘦得很,骨瘦如柴,26日说做个穿刺把(腹)水给引出来。这一段时间他病情恶化很快。 ”
  姚策的生母患有乙肝,由于医院方面的原因发生“错抱”后,没有给姚策打乙肝疫苗,姚策方面认为医院方面的失误对他如今身患肝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杜新枝说,一审判决医院承担60%的赔偿比例,他们不认可。“如果是比例太低的话,不足以提醒这些医务人员更认真负责地工作,如果说(案子)草草结束,对一个生命是不负责任的,因为他们的一个失误导致了几个家庭的残缺,仅仅是60%的医疗赔偿(比例),觉得是对患者没有尽到该有的义务。”
  据媒体报道,在26日的庭审过程中,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方面称,他们遵守法律、服从判决、履行义务。但一审判决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块,医院方面充分考虑此事对姚策及其家人造成的影响,赔偿金在河南省内现有判决中已是最高标准。对于原告提出一审判定医院承担60%的癌症治疗赔偿比例过低的说法,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方面的律师没有作出明确回应。案件将择期宣判。
姚策撰写的《关于“提高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建议书》(姚策代理律师周兆成提供
  记者了解到,目前,姚策撰写的《关于“提高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建议书》已由其亲生父母邮寄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据快递记录显示,相关材料已被签收。对于姚策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参与姚策案精神损害抚慰金论证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刘智慧告诉中国之声记者,虽然一审判决给姚策亲生父母方以及姚策各20万的标准符合规定,但结合现如今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显得偏低。
  刘智慧说:“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各地法院主要是依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生效之后,各地高院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都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基本的裁判标准。河南省高院有一个关于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专门涉及到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条文,对于涉及到具体的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的死亡抚慰金,是在5000元到10万元的幅度之间去酌定,这个案件当中,最终给(姚策个人20万)抚慰金还是符合规定的。如果说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话,姚策这个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数额水平还是相当低的。”
  刘智慧表示,虽然精神损害本身无法用具体的金额数量来衡量,但是在没有找到更好的可以对精神损害予以弥补的方法之前,给予经济赔偿应当说是目前从法律意义、实践效果方面来讲,是最有效的手段。她建议,应依照当下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适度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同时各地高院要及时修订、更新相关指导意见,降低法官囿于条例而不能针对个案充分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 
  “既然说法律已经赋予我们司法者在个案当中结合司法解释给出的相关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法官就应当结合个案去灵活处理,这是一个建议。另外一个建议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我们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应当是随着发生变化的,既然各地高院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也应当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及时修订指导意见。”刘智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