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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缘何变成出售?女儿借款父母失房

2017-12-06 11:5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6日消息(记者孙莹 见习记者马欢)北京朝阳法院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65岁的付女士夫妇在朝阳区双井附近有一处房产,登记在付女士名下。2013年,因女儿向他人借款150万元,应出借人要求,付女士夫妇同意以房屋作抵押,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为出借人指定的代办人陈先生出具了相关手续。

  然而,令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女儿正常还款的同时,自己名下的房屋却被变卖了,而且购房人购买后未收房就再次出售。2013年6月,第二手的买受人谭某上门收房,强行拆除了防盗门,无奈之下付女士夫妇搬出房屋。

  因认为借款的出借人崔先生、代理人陈先生和购房人段女士恶意串通,擅自以不合理的低价将房屋过户至段女士名下,损害合法权益,2013年8月,付女士夫妇将陈先生、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赔偿差价损失85.6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付女士、王先生曾为崔先生的朋友陈先生出具委托书,声明自愿委托其办理涉案房屋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解抵押登记、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代缴相关税费、收取售房款等相关事宜。该委托书经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

  2013年5月21日,陈先生代理付女士与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段女士。段女士称150万元分两次现金支付给陈先生,因家中有现金,故无任何提款记录。段女士称与借款的出借人崔先生不相识,至法院诉讼才得知此人及其与付女士女儿之间的借款关系。段女士还称崔先生曾委托中介出售房屋,购房前其在中介陪同下实地查看了房屋,然而崔先生到庭作证时则陈述未参与房屋出售过程,否认曾委托中介售房。

  段女士购房后并未收房,而是将房屋再次出售。2013年7月9日,段女士与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50万元,由谭某自行带人收房。段女士称,实际成交价格为165万元,其中10万为定金。合同签订当日,段女士银行账户内进账155万元,该款项进账后,其中150万元转回给了崔先生。对此,段女士解释为委托他人理财。

  庭审中,陈先生、段女士否认恶意串通,并称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系正常交易。

  案件审理期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结果为235.6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作为受托人,应当秉承全面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委托事务,且应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委托人。然而,陈先生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仅考虑并非其委托人的崔先生的债权实现,以过分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涉案房屋,且售房款亦未交予委托人,严重损害委托人付女士夫妇的利益,应认定存在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段女士与陈先生之间所谓150万元的款项往来,无任何银行提款、转款或存款记录佐证;而在再次出售房屋的过程中,买受人付款后段女士却刚好将150万元转至崔先生账户,该转账事实,否定了段女士诉讼前并不认识崔先生的陈述。另,段女士购买后未实际控制房屋即将房屋转售他人,并让买受人自行接收房屋,违反正常交易习惯。

  综上,法院认定陈先生与段女士恶意串通,通谋虚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段女士名下;段女士既未真实付款,亦未取得房屋实际占有,非真实交易。上述行为损害了付女士夫妇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陈先生、段女士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付女士与段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陈先生、段女士赔偿85.62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副庭长蔡峰指出,像付女士这样,将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委托给出借人指定的陌生人代理,存在巨大风险,因为这样的代理人难以代表自己一方的利益,甚至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蔡峰法官提示,老年人在处分房产时应格外审慎,务必在充分理解文件内容、法律后果和交易风险的情况下,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建议提前与家人、子女协商,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编辑: 高杨
关键词: 抵押;出售;借款;失房